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馬來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焜田
上列被告因93年度自字第116 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丙○○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