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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蔡廣昇謝雨真紀凱峰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丁○○
  • 被告
    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三圓企業社即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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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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