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楊佩蓉
- 被告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64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1322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事 實 一、宙○○前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7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90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仍不知悔改,因經濟困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先於94年1 月間透過跳蚤市場雜誌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建」成年男子,以每本新台幣(下同)5,000 元之代價,購得楊舜欽向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強分社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楊凱翔向臺灣銀行龍山分行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林敬凱向誠泰銀行龍山分行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陳信德向玉山商業銀行海山分行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 000號、李家淇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 0 000000000號、陳麗花向第一銀行花蓮分行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李家淇向第一銀行花蓮分行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 號、黃秋蓉向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 0000 00號、呂良威向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申請設立之000-00-000000 帳號、吳清雄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申請設立之0000-00-0000000-0 帳號等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並透過跳蚤市場雜誌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各行業工廠名錄、全國牙醫診所名冊後,旋自94年1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 月底止,以外勞名義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俗稱外勞卡)搭配序號歸零之手機(俗稱零碼機),撥打電話至附表㈠、㈡所示之牙醫師診所及公司行號辦公室,指名由各該負責人接聽後,即佯稱其為綽號「空安」之要犯,而連續於電話中向附表㈠、㈡所示之負責人卯○○等人,以加害渠等或家人人身安全或財產之事恐嚇稱:因犯案跑路,欲籌措偷渡費用,如有不從,將對本人或家人不利,或唆使小弟至診所或公司騷擾,或讓公司損失慘重等語,致上開附表㈠所示之負責人因唯恐其身家財產安全受害,而依宙○○指示,匯款入其指定之上開帳戶內(匯款金額、帳戶均如附表㈠所示),附表㈡所示之負責人則雖心生畏懼,但或向公會反應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後,並未依指示匯款而未遂。宙○○再持上開銀行之金融卡領取贓款,總計以此方式恐嚇取財達485,000 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二、嗣經巳○○等人報警處理,為警於94年6 月7 日在桃園縣龜山鄉○○○路78巷17號6 樓宙○○住處搜索,查扣附表㈢所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宙○○拘提到案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戌○○訴由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㈠、㈡所示被害人卯○○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核一致,並有被害人亥○○、甲○○、羅芳民、戌○○、卯○○、A○○、庚○○、午○○、天○○、子○○等人之匯款單各乙份、被告提領贓款之照片12張、上開帳戶之申請資料及往來明細附卷可佐,此外,並有附表㈢之存摺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其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之謂,至惡害之通知之方式,不論明示或默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以信函通知均無不可,惟均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產生恐怖心始克當之。又該罪其既遂、未遂之區別,以使人交付之所有物有無交付,而犯人是否得財為標準,如於尚未得財之際即被捕獲,顯係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自應論以恐嚇未遂之罪(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50判決意旨及22年非字第112 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於附表㈠恐嚇得款部分,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又被告藉由電話將上述加害他人生命或財產等語,以惡害通知各被害人而著手實施恐嚇之行為,惟被害人雖因此生畏怖心,但被害人並未為財物之交付,致被告尚未發生取財之結果,被告於附表㈡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人以書狀(見本院卷第62頁),並當庭表示起訴書所載之附表㈡編號8 被害人甲○○經被告恐嚇取財未遂之事實,更正如附表㈠編號12所示,且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應該當恐嚇取財既遂罪,併與更正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0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乙份附卷可考,其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中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因生活困窘,即以電話對被害人施以恐嚇威脅,作案次數高達33件,取得款項共計485,000 元,對社會危害甚大;另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甚有悔意,至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其中編號1 、編號4 、編號7 、編號8 、編號16至編號18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其餘均是其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3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㈣所示之物,均非被告供犯罪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被告固稱編號4 所示之現金中有60,000元為贓款,然其既自上述帳戶內提領,已與其所有之現金混同,無從區分,本院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46 條第1 項、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翁淑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 元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被告恐嚇取財既遂部分) ┌──┬─────┬─────┬─────┬─────┬──────┬────────┐ │編號│診所(公司│地 址 │被害人姓名│犯罪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 │ │)名稱 │ │ │ │(單位:新台│ │ │ │ │ │ │ │幣 │ │ ├──┼─────┼─────┼─────┼─────┼──────┼────────┤ │1 │高得牙醫診│台中市黎明│卯○○ │94.3.21 │20,000元 │戶名;楊凱翔 │ │ │所 │路2段303號│ │ │ │臺灣銀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 00號 │ ├──┼─────┼─────┼─────┼─────┼──────┼────────┤ │2 │文禾工業有│高雄縣鳥松│A○○ │94.3.23 │100,000元 │戶名:楊舜欽 │ │ │限公司 │鄉○○路29│ │ │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 │ │ │號 │ │ │ │社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3 │多多牙醫診│高雄市三民│午○○ │94.2.25 │20,000元 │戶名;楊凱翔 │ │ │所 │區○○路11│ │ │ │臺灣銀行帳號: │ │ │ │8 號 │ │ │ │0000000000 00號 │ ├──┼─────┼─────┼─────┼─────┼──────┼────────┤ │4 │民生牙醫診│臺北縣淡水│天○○ │94.3.28 │10,000元 │戶名:楊舜欽 │ │ │所 │鎮○○路3 │ │ │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 │ │ │號 │ │ │ │社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5 │豐源牙醫診│台中縣龍井│亥○○ │94.3.14 │50,000元 │戶名;楊凱翔 │ │ │所 │鄉○○○段│ │ │ │臺灣銀行帳號: │ │ │ │115號 │ │ │ │0000000000 00號 │ ├──┼─────┼─────┼─────┼─────┼──────┼────────┤ │6 │均毅企業有│新竹市公園│羅芳民 │94.3.25 │100,000元 │戶名:楊舜欽 │ │ │限公司 │路193巷5號│(檢察官誤│ │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 │ │ │2樓 │載為「羅方│ │ │社帳號: │ │ │ │ │民」) │ │ │00000000000000號│ ├──┼─────┼─────┼─────┼─────┼──────┼────────┤ │7 │新象牙醫診│台中市西區│戌○○ │94.4.14 │30,000元 │戶名:李家淇 │ │ │所 │大業路24號│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 │ ├──┼─────┼─────┼─────┼─────┼──────┼────────┤ │8 │旭順興業股│嘉義縣水上│歐榮順 │94.4月間 │50,000元 │不詳 │ │ │份有限公司│鄉崎仔頭24│(檢察官誤│ │ │ │ │ │ │之21號 │載為「歐容│ │ │ │ │ │ │ │順」) │ │ │ │ ├──┼─────┼─────┼─────┼─────┼──────┼────────┤ │9 │西源文具紙│高雄縣大社│庚○○ │94.3.4 │50,000元 │戶名;楊凱翔 │ │ │業有限公司│鄉○○路80│ │ │ │臺灣銀行帳號: │ │ │ │巷207號 │ │ │ │0000000000 00號 │ ├──┼─────┼─────┼─────┼─────┼──────┼────────┤ │10│吉人牙醫診│高雄市三民│子○○ │94.2.4 │15,000元 │戶名:林敬凱 │ │ │所 │區○○路39│ │ │ │誠泰銀行帳號: │ │ │ │6號 │ │ │ │0000000000000號 │ ├──┼─────┼─────┼─────┼─────┼──────┼────────┤ │11│昆德中醫診│臺北縣淡水│玄○○ │94.3~4月間│20,000元 │不詳 │ │ │所 │鎮○○○路│ │ │ │(檢察官雖載為「│ │ │ │一段86號1 │ │ │ │陳信德」之帳戶,│ │ │ │樓 │ │ │ │但被害人玄○○指│ │ │ │ │ │ │ │稱係轉至花蓮農民│ │ │ │ │ │ │ │銀行不詳帳戶內,│ │ │ │ │ │ │ │本院亦查無證據證│ │ │ │ │ │ │ │明被害人匯款至檢│ │ │ │ │ │ │ │察官所指之帳戶內│ │ │ │ │ │ │ │,故檢察官此處應│ │ │ │ │ │ │ │係誤載) │ ├──┼─────┼─────┼─────┼─────┼──────┼────────┤ │12│大江橡業有│桃園縣中壢│甲○○ │94.5.19 │20,000元 │戶名:李家淇 │ │ │限公司 │市○○路一│ │ │ │第一銀行帳號: │ │ │ │段181之1號│ │ │ │00000000000號 │ └──┴─────┴─────┴─────┴─────┴──────┴────────┘ 附表㈡(被告恐嚇取財未遂部分) ┌──┬────────┬────────┬─────┬─────┐ │編號│診所(公司)名稱│ 地 址│被害人姓名│犯罪時間 │ ├──┼────────┼────────┼─────┼─────┤ │1 │康齡牙醫診所 │高雄市三民區正忠│未○○ │94.2.3 │ │ │ │路73號 │ │ │ ├──┼────────┼────────┼─────┼─────┤ │2 │世勇牙醫診所 │高雄市三民區臥龍│巳○○ │94.2.24 │ │ │ │路33號 │ │ │ ├──┼────────┼────────┼─────┼─────┤ │3 │迦南牙醫診所 │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丑○○ │94.3.8 │ │ │ │一路163號 │ │ │ ├──┼────────┼────────┼─────┼─────┤ │4 │貞豪牙醫診所 │高雄市前鎮區公正│戊○○ │94.1.31 │ │ │ │路53號 │(檢察官誤│ │ │ │ │ │載為「徐忠│ │ │ │ │ │明」 │ │ ├──┼────────┼────────┼─────┼─────┤ │5 │志光牙醫診所 │高雄市鹽埕區瀨南│辰○○ │94.1.6 │ │ │ │街189號 │ │ │ ├──┼────────┼────────┼─────┼─────┤ │6 │六和橡膠工業股份│彰化縣和美鎮和港│柯爚旂 │94.3月間 │ │ │有限公司 │路30號 │(檢察官誤│ │ │ │ │ │載為「柯燿│ │ │ │ │ │旂」) │ │ ├──┼────────┼────────┼─────┼─────┤ │7 │佳太印刷紙器股份│嘉義縣中埔鄉中華│申○○ │94.4~5月間│ │ │有限公司 │路305巷232號 │ │ │ ├──┼────────┼────────┼─────┼─────┤ │8 │輝久印刷 │台南縣佳里鎮文化│寅○○ │94.4~5月間│ │ │ │路666號 │ │ │ ├──┼────────┼────────┼─────┼─────┤ │9 │柏全瀝青股份有限│南投縣草屯鎮碧興│酉○○ │94.3.17 │ │ │公司 │路一段1084巷11弄│ │ │ │ │ │139號 │ │ │ ├──┼────────┼────────┼─────┼─────┤ │10│晉豐社印刷有限公│台南縣新營市武侯│辛○○ │94.3.9 │ │ │司 │街36號 │ │ │ ├──┼────────┼────────┼─────┼─────┤ │11│鉅崙有限公司 │南投縣南投市仁和│壬○○ │94.3月間 │ │ │ │路154號 │ │ │ ├──┼────────┼────────┼─────┼─────┤ │12│歐懋科技有限公司│彰化縣鹿港鎮彰鹿│黃○○ │94.5月間 │ │ │ │路5段314號 │ │ │ ├──┼────────┼────────┼─────┼─────┤ │13│信美牙醫診所 │台中縣沙鹿鎮光榮│丁○○ │94.3.10 │ │ │ │街4號 │ │ │ ├──┼────────┼────────┼─────┼─────┤ │14│丙○○牙醫診所 │台中縣大肚鄉遊園│丙○○ │94.3.4 │ │ │ │路二段110號 │ │ │ ├──┼────────┼────────┼─────┼─────┤ │15│翁牙醫診所 │台中縣大肚鄉沙田│翁志洋 │94.3~4月間│ │ │ │路一段448號 │ │ │ ├──┼────────┼────────┼─────┼─────┤ │16│金龍液化石油行股│宜蘭縣冬山鄉龍祥│乙○○ │94.4月間 │ │ │份有限公司 │十路25號 │ │ │ ├──┼────────┼────────┼─────┼─────┤ │17│佑德牙醫診所 │高雄市三民區鼎山│地○○ │94.2月間 │ │ │ │街704號 │ │ │ ├──┼────────┼────────┼─────┼─────┤ │18│富瑞紙器有限公司│台南縣仁德鄉忠義│宇○○ │94.4月中旬│ │ │ │一街42號 │ │ │ ├──┼────────┼────────┼─────┼─────┤ │19│長庚鐵工廠股份有│宜蘭縣蘇澳鎮中山│癸○○ │94.3月間 │ │ │限公司 │路二段247號 │ │ │ ├──┼────────┼────────┼─────┼─────┤ │20│鐘愛診所 │台中市○○街59號│B○○ │94.1月下旬│ ├──┼────────┼────────┼─────┼─────┤ │21│董牙醫診所 │台中縣大里市中興│己○○ │94.4月間 │ │ │ │路二段222號 │ │ │ └──┴────────┴────────┴─────┴─────┘ 附表㈢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備註 │ ├───┼────────────┼───┼────────────┤ │ 1 │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1具 │內無SIM卡 │ ├───┼────────────┼───┼────────────┤ │ 2 │台新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清雄 │ │ │含金融卡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3 │第一銀行存摺 │1本 │戶名:陳麗花 │ │ │含金融卡 │ │帳號:00000000000 │ ├───┼────────────┼───┼────────────┤ │ 4 │第一銀行存摺 │1本 │戶名:李家淇 │ │ │含金融卡 │ │帳號:00000000000 │ ├───┼────────────┼───┼────────────┤ │ 5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 │1本 │戶名:黃秋蓉 │ │ │含金融卡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6 │中國國際商銀存摺 │1本 │戶名:呂良威 │ │ │含金融卡 │ │帳號:00000000000 │ ├───┼────────────┼───┼────────────┤ │ 7 │人頭帳戶及被害人筆記本 │1本 │ │ ├───┼────────────┼───┼────────────┤ │ 8 │全國牙醫名冊 │1份 │ │ ├───┼────────────┼───┼────────────┤ │ 9 │電話IC卡 │1片 │0000000000 │ ├───┼────────────┼───┼────────────┤ │ 10 │電話IC卡 │1片 │0000000000 │ ├───┼────────────┼───┼────────────┤ │ 11 │電話IC卡 │1片 │0000000000 │ ├───┼────────────┼───┼────────────┤ │ 12 │電話IC卡 │1片 │0000000000 │ ├───┼────────────┼───┼────────────┤ │ 13 │電話IC卡 │1片 │0000000000 │ ├───┼────────────┼───┼────────────┤ │ 14 │電話IC卡 │1片 │0000000000 │ ├───┼────────────┼───┼────────────┤ │ 15 │電話IC卡 │1片 │0000000000 │ ├───┼────────────┼───┼────────────┤ │ 16 │無記載門號電話IC卡 │7片 │ │ ├───┼────────────┼───┼────────────┤ │ 17 │經濟部發行各行業工廠名錄│5冊 │ │ ├───┼────────────┼───┼────────────┤ │ 18 │恐嚇用語教戰手則 │1張 │ │ └───┴────────────┴───┴────────────┘ 附表㈣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1具 │內含SIM卡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2 │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1具 │內含SIM卡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3 │諾基亞牌行動電話 │1具 │內含SIM卡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4 │現金(單位:新台幣) │70,000元│ │ ├───┼───────────┼────┼───────────┤ │ 5 │寄件人陳福祥快捷信封 │1只 │ │ ├───┼───────────┼────┼───────────┤ │ 6 │門號 0000000000 │1張 │ │ │ │客戶資料卡 │ │ │ ├───┼───────────┼────┼───────────┤ │ 7 │大陸地區門號電話IC卡 │7片 │ │ ├───┼───────────┼────┼───────────┤ │ 8 │手提袋 │1個 │ │ ├───┼───────────┼────┼───────────┤ │ 9 │黑色上衣 │2件 │ │ ├───┼───────────┼────┼───────────┤ │ 10 │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 │1具 │廖勝興所有 │ │ │ │ │內含SIM卡乙張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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