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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7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29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10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乙○○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031號判處搶奪罪有期徒刑3 年4 月、竊盜罪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確定,於民國90年3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假釋期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判處贓物罪拘役50日,嗣撤銷前開假釋,接續執行殘刑1 年1 月5 日,於93年4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4年3 月6 日夜間5 時許,以自備之鑰匙侵入甲○○所居住之高雄市前金區○○○路365 巷7 號2 樓3 室,徒手竊取甲○○所有置放於抽屜內之新臺幣17,000元得手後,由窗戶離去之際,為住戶李文良發現,因而失足墜樓,經救護車送醫救治,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其於上揭時、地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證人黃林麗香及李文良於警詢中證述各節相符,且有94年高雄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紙附卷可佐。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犯行,堪以認定。

三、經查: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要旨參照)。申言之,該住宅固不必行竊時有人在內,但須已有人實際遷入居住為條件;而刑法上所謂夜間,為日出之前日沒後。被告既係在日出前之5 時許侵入被害人甲○○住處行竊,應屬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既遂罪。又被告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031號判處搶奪罪有期徒刑3 年4 月、竊盜罪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確定,於90年3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假釋期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判處贓物罪拘役50日,嗣撤銷前開假釋,接續執行殘刑1 年1 月5 日,於93年4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其於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以夜間侵入住宅之手段竊盜,理應從重量刑,然本院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之物業經被害人均取回,對被害人所生損害非大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用以侵入住宅所用之鑰匙,固為被告所有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供稱該物於其墜樓時掉於現場,現已遺失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再以該物未扣案,形體無從特定,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淑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7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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