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四九四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啟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四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被告甲○○既係「超越遊藝場」之負責人,而該遊藝場內擺設電子遊戲機共計四十三台,規模非小,被告甲○○顯係藉此反覆與人賭博,而以此維生,恃此為業。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以賭博為常業罪。被告甲○○與共犯周玉鈴間,就上開常業賭博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甲○○在公眾得出入之上開場所擺設賭博性電動機具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有損社會善良風氣,惟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佐,且於犯後坦承犯行,顯具悔意,及其所擺設賭博性電動機具數量高達四十三台,頗具規模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上開「超越遊藝場」,不特定之人均得自由出入賭博財物,當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既係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當場賭博之器具,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一萬元,業已交付予賭客陳功彬,屬陳功彬所有,而被告甲○○與賭客陳功彬之間,並無共犯關係,而陳功彬亦非本案被告,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此部分之現金一萬元,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六一二號被告陳功彬等賭博案件中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書一份可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王啟明

                    書記官 陳心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機台名稱              │機台數量(台)          │IC板數量(塊)    │
├───────────┼────────────┼──────────┤
│星鑽九七機台          │十三                    │十三                │
├───────────┼────────────┼──────────┤
│戰象機台              │四                      │四                  │
├───────────┼────────────┼──────────┤
│虎豹機台              │一                      │一                  │
├───────────┼────────────┼──────────┤
│超級十三機台          │七                      │七                  │
├───────────┼────────────┼──────────┤
│黑傑客機台            │一                      │六                  │
├───────────┼────────────┼──────────┤
│魔術帽機台            │一                      │七                  │
├───────────┼────────────┼──────────┤
│冠軍跑馬機台          │一                      │七                  │
├───────────┼────────────┼──────────┤
│滿貫天龍機台          │六                      │六                  │
├───────────┼────────────┼──────────┤
│黃金夜總會機台        │四                      │四                  │
├───────────┼────────────┼──────────┤
│賽豬機台              │二                      │五                  │
├───────────┼────────────┼──────────┤
│滿貫大亨機台          │三                      │三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
├───┼─────────────┼─────────────────┤
│一    │代幣                      │一千九百四十四枚                  │
├───┼─────────────┼─────────────────┤
│二    │寄分卡                    │二十一張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