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760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7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 行「94年4 月8日8 時分許」應更正為「94年4 月8 日9 時許」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收受贓物之價值,及造成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鑰匙五支,既為共同被告張清泉所交付,供被告借用機車之用,即非被告所有,爰不為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760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