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莊珮君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47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6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2 月20日,以92年度簡字第27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2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繳納1 期分期款,尚餘11期分期款未清償,即隨意將上開機車遷移,影響告訴人鑫旺企業社權益甚鉅,迄今尚未將分期款清償完畢,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怜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