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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627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6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390號、94年度偵字第19393號),本院判決下:

主文

甲○○連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以動產擔保交易法所規定之動產抵押方式,⑴、於民國93年6月11日,將其所有之9215JQ 號自用小客車,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新銀行)辦理貸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⑵、暨於同年6 月16日將其所有之DY6690號自用小客車,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東銀行)辦理汽車貸款45萬元(上開二筆貸款之條件,詳如附表一所示),而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又上開二筆貸款,並均約定「車輛存放地點,為高雄市○○區○○路29號3樓之3(即甲○○之住所),在分期貸款未償清之前,債務人不得任意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二、詎甲○○竟意圖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犯意,⑴、先於93年7、8月間某日,將DY6690號自用小客車處分,交由姓名年籍不詳之陳姓債權人使用,用以抵償其欠陳姓債權人之債務。且甲○○僅繳納5期分期款就未再繳款,致於93年10月12日自遠東銀行受讓前開債權及動產抵押權之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裕融公司)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⑵、續於93年8、9月間某日,將9215JQ號自用小客車,以128 萬元出質於高雄市○○路之某當鋪,迄今仍未取回。且甲○○僅繳納8 期分期款項,即未再繼續清償上揭貸款,致台新銀行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三、案經裕融公司、台新銀行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且⑴、就DY6690號小客車之犯罪事實部分,核與告訴人裕融公司及告訴代理人劉傑峰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高雄市監理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汽車車籍查詢資料、被告繳款記錄、存證信函、訪視報告書各1份及告訴人訪視約定車輛存放地點之照片2幀在卷可資佐證。⑵、而就9215JQ號小客車之犯罪事實,亦與告訴人台新銀行及告訴代理人潘宏威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高雄市監理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汽車車籍查詢資料、被告繳款記錄、存證信函、外訪報告單各1 份及告訴人訪視約定車輛停放地點之照片4張附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出質動產擔保交易物罪(典當9215JQ號小客車)、同法條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處分動產擔保交易物罪(將DY6690號小客車交予債權人使用以抵償)。又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不過係處分行為態樣之例示而已,故雖被告之處分方式,一為出質,一為其他處分,而有不同,但均係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處分行為,因此,被告所犯,仍應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且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出質動產擔保交易物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契約,未依約付清價款即任意將標的物處分、出質,致告訴人追索無著而受損害,且尚分別積欠告訴人款項,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 條 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
│附表一                                              │
├──────────────────────────┤
│1、DY6690號小客車:貸款45萬元,約定自93年7 月18日起│
│  至97年6月18日止,每月為1期,分48期清償,每期攤還│
│  本息13680元。                                   │
├──────────────────────────┤
│2、9215JQ號小客車:貸款150萬元,約定自93年7月11日起│
│  至97年6月11日止,每月為1期,分48期清償,每期攤還│
│  本息41746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62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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