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6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已收受應於94年4 月18日接受臨時召集之召集令,竟仍無故逾入營期限未參加臨時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之召集訓練,惟念及其犯後供承部分犯行,且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