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50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參包合計驗後淨重壹拾參點伍貳公克、包裝重貳點肆壹公克,另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壹包驗後毛重零點肆公克、另參包合計驗後毛重壹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民國以92年度毒聲字第5827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後,於93年9 月19日期滿,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0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上開案件所查獲疑似毒品之白粉共四包(聲請書誤載為2 包),其中三包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3.52 公克(包裝重2.41公克)、另一包送驗後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7公克(包裝重0.22公克),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4953 、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各一紙附卷足稽;又扣案疑似毒品之晶體共四份,經送驗結果確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一份(驗前毛重0.5 公克、驗後毛重0.4 公克)、另三份(驗前毛重1.5 公克、驗後毛重1.4 公克),此分別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二紙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白粉、晶體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且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粉末,客觀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且難與之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既均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