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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27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 月26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於同年8 月18日合法送達至臺灣雲林監獄,並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裁定送達後5 日。乃抗告人竟遲至同年9 月16日始行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權顯已喪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2 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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