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2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276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 月26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300 元折算1 日,於同年8 月18日合法送達至臺灣雲林監獄,並由抗告人親自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裁定送達後5 日。乃抗告人竟遲至同年9 月16日始行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權顯已喪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2 庭 法 官 李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