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