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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1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3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十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1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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