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3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4年4 月21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之94年3月1日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381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