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5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邱明弘胡宜如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50號

自訴人
鑫旺企業社

右列自訴人自訴甲○○○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對被告甲○○○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定相當期間命自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張家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