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64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志銘林永村林芳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64號

自訴人
泛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堂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仁豪律師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泛宇電子有限公司所提之背信自訴案件,原先委任之代理人林石猛律師、鄭瑞崙律師、蔡坤展律師律師因故各別解除委任,有94年9 月29日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1 份在卷可憑,則本件自訴人所提之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則諭知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1 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