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鍾 義律師

右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7日上午12時1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連續為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業於民國95年7 月15日支付完畢)。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廢止前刑法第5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呂明燕

     書記官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呂明燕

書記官 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