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合計淨重叁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捌公克」部分,應更正為「合計淨重叁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壹』點伍捌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扣案海洛因空包裝重分別為0.17公克及1.41公克,業經原判決於原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述明,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繕「空包裝重零點伍捌公克」部分,顯然係將「壹點伍捌公克」誤繕為「零點伍捌公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