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三圓企業社即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