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四二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聲字第四二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異議人
長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代表人
陳惠敏

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府交裁字第三二─H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為: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長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春公司)所有車牌號碼X3─五0九號營業曳引車拖引Y9—90號拖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十四時五十分行經台中縣豐原市○○路○段九四五號,因裝載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廂,經警攔檢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處應繳納罰鍰新臺幣(下同)四萬元。惟異議人所有系爭車輛係載運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豐原給水廠(下稱豐原廠)之淨水污泥,並非砂石或土方,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遽為裁決,實有違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交通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交路字第○九一○○○五三六七號函所頒「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三條規定: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公路監理機關經檢驗查核其已依規定裝設下列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六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十款規定裝設載重計。(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七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一款規定裝設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四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八款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十五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四款規定裝設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二十款或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十六款,貨廂容積應合於下列規定:①已登檢合格之砂石標示車(不含砂石標示車已繳、註、吊銷牌照者);前單軸後雙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七立方公尺為上限;後雙軸式半拖車,貨廂容積以十四‧七立方公尺為上限;前單軸後單軸式大貨車,貨廂容積以核定總重噸數除以三所得數為立方公尺為上限。②其他砂石車:大貨車為其核定總重扣除核定空重所得之核定載重量,除以規定比重一‧五,所得之數值為貨廂容積之立方數;半拖車為其核定聯結總重減去半拖車車重與六‧五公噸所得之核定載重量,除以規定比重一‧五,所得之數值為貨廂容積之立方數。(六)貨廂外框顏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辦理。(七)依據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機械式可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八)貨廂正後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黑色字體加漆號牌二點五倍之車輛牌照號碼。(九)除活動式尾門絞鏈外,貨廂後方活動式尾門高度不得超過貨廂側邊高度二十公分。準此,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如無「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三條所示之裝置及標示者,則非裝載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自不得裝載砂石、土方,否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所有人甚明。

三、經查:㈠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範圍是否包含「裝載捷運污泥或泥漿」乙節,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彙整各公路監理單位意見,大多認為應屬上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範圍等情,有交通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交路字第○九三○○六五九六一號函文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裝載砂石、土方應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之目的,無非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兼有防止砂石、土方外落,妨害環境衛生及影響交通安全,而本件異議人所載運之物,縱認確為淨水污泥,因淨水污泥係水與砂石、土方之混合物,本身含有砂石、土方之成分,其對公共、交通安全及環境衛生之影響,並不亞於砂石、土方,自應在砂石、土方之文義範圍內,而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職此,交通部前開函文,應可採信。㈡再者,異議人固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聯單編號為:Z000000000000000號),資以證明系爭車輛其所載運之物為自來水淨水污泥,惟上開三聯單僅記載系爭車輛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十二時三十四分許至自豐原廠載運自來水淨水污泥,並於當日十七時四十八分許將該污泥運至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廠,並未就表明淨水污泥與砂石、土方不同,應有不同之處理方式,當排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是該三聯單尚難作為異議人有利之認定。㈢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就本件系爭車輛載運之自來水淨水污泥行駛於道路,所載污泥,係屬廢棄物或土方一事函詢交通部,據該部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路字第0九三00六六七八二號函覆稱:「二、查本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五九六一號(如附件)略以『裝載捷運污泥或泥漿』應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適用範圍。爰本案指揭所載運自來水淨水污泥,請參酌前述函示意見辦理」,故系爭車輛所載運之淨水污泥依上開函文,亦認應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甚明。㈣惟查系爭車輛為營業用曳引車,並未登檢為裝載砂石、土方專用車輛;且觀之舉發相片,系爭車輛貨廂正後方係白色字體,並未以黑色字體加漆號牌二點五倍之車輛牌照號碼;且系爭車輛貨廂雖亦未備有帆布覆蓋貨廂,均與「裝載砂石土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三條第七款、第八款之規定不符,是系爭車輛應非裝載砂石、土方專用車輛至明。從而,系爭車輛既裝載具砂石、土方性質之污泥,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故原處分機關援引首開規定,裁處異議人公司即汽車所有人罰鍰四萬元,於法有據,而異議人之聲請,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張茹棻

                  書記官 李忠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