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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0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建榮陳威龍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64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南台灣鑫美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欽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男(民國46年6月3日生)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被告
新潮辦公家具行
兼代表人
丁○○ 男(民國51年11月16日生)
被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玉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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