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64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南台灣鑫美實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 被告
- 欽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男(民國46年6月3日生)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孫志鴻律師
- 被告
- 新潮辦公家具行
- 兼代表人
- 丁○○ 男(民國51年11月16日生)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