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19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7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籍更正為「27歲(民國66年9 月23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年籍誤載為「27歲(民國66年9 月2 日生)」,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27歲(民國66年9 月23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生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67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