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2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2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91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補充記載如下:甲○○係強生化學製藥廠有限公司(下稱強生公司)之職員,在該公司擔任營業部業務代表之職務,負責依據公司出貨傳票向客戶收費工作,而對於強生公司之客戶繳交之貨款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11月20日起至93年8 月止,先後利用職務之便,自附表所示之客戶領取該些客戶欲繳付強生公司之貨款(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65萬5 千3 百19元,並未繳回強生公司,而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強生公司察覺甲○○向客戶收取款項後未依規定繳回公司,始知上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未敘及前揭犯行構成連續犯之關係,稍有未洽。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竟多次藉職務上之機會,將強生公司客戶繳交之貨款共計65萬5 千3 百19元挪為私用,自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 可稽,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瓊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 號│客 戶 名 稱│侵占金額(新臺幣)│ ├───┼─────────────┼─────────┤ │一 │瑞旭(陳維新先生) │ 2470 │ ├───┼─────────────┼─────────┤ │二 │家慶藥局 │ 1950 │ ├───┼─────────────┼─────────┤ │三 │王良彥醫師 │ 4602 │ ├───┼─────────────┼─────────┤ │四 │幸生診所 │ 140000 │ ├───┼─────────────┼─────────┤ │五 │向生診所 │ 1330 │ ├───┼─────────────┼─────────┤ │六 │紀培樹診所 │ 4129 │ ├───┼─────────────┼─────────┤ │七 │黃賢慶內兒科診所 │ 19257 │ ├───┼─────────────┼─────────┤ │八 │仁和診所 │ 18150 │ ├───┼─────────────┼─────────┤ │九 │仁和診所 │ 6000 │ ├───┼─────────────┼─────────┤ │十 │黃建國小兒科診所 │ 3000 │ ├───┼─────────────┼─────────┤ │十一 │潘漢嘉診所 │ 8600 │ ├───┼─────────────┼─────────┤ │十二 │張清雲內兒科診所 │ 6676 │ ├───┼─────────────┼─────────┤ │十三 │侯內兒科診所 │ 25455 │ ├───┼─────────────┼─────────┤ │十四 │劉婦產科診所 │ 20532 │ ├───┼─────────────┼─────────┤ │十五 │成功眼科診所 │ 3800 │ ├───┼─────────────┼─────────┤ │十六 │王勇智耳鼻喉科診所 │ 21340 │ ├───┼─────────────┼─────────┤ │十七 │家源藥局 │ 3000 │ ├───┼─────────────┼─────────┤ │十八 │鵬志皮膚科診所 │ 5225 │ ├───┼─────────────┼─────────┤ │十九 │健民診所 │ 16471 │ ├───┼─────────────┼─────────┤ │廿 │楊逸賢內兒科診所 │ 11550 │ ├───┼─────────────┼─────────┤ │廿一 │何外科診所 │ 23360 │ ├───┼─────────────┼─────────┤ │廿二 │羅錦泉診所 │ 5684 │ ├───┼─────────────┼─────────┤ │廿三 │瓏耀診所 │ 8775 │ ├───┼─────────────┼─────────┤ │廿四 │王瑞琦耳鼻喉科診所 │ 4825 │ ├───┼─────────────┼─────────┤ │廿五 │長慶小兒耳鼻喉科診所 │ 7267 │ ├───┼─────────────┼─────────┤ │廿六 │協民診所 │ 1640 │ ├───┼─────────────┼─────────┤ │廿七 │沈震宇診所 │ 27835 │ ├───┼─────────────┼─────────┤ │廿八 │芳生內兒科診所 │ 360 │ ├───┼─────────────┼─────────┤ │廿九 │蕭志銘內科診所 │ 874 │ ├───┼─────────────┼─────────┤ │卅 │大澤眼科診所 │ 950 │ ├───┼─────────────┼─────────┤ │卅一 │麗水診所 │ 1800 │ ├───┼─────────────┼─────────┤ │卅二 │大華藥局 │ 1200 │ ├───┼─────────────┼─────────┤ │卅三 │建佑醫院 │ 2500 │ ├───┼─────────────┼─────────┤ │卅四 │澄明診所 │ 1406 │ ├───┼─────────────┼─────────┤ │卅五 │林景星診所 │ 7932 │ ├───┼─────────────┼─────────┤ │卅六 │陳文澤診所 │ 50000 │ ├───┼─────────────┼─────────┤ │卅七 │一心診所 │ 9017 │ ├───┼─────────────┼─────────┤ │卅八 │吉星內科診所 │ 1981 │ ├───┼─────────────┼─────────┤ │卅九 │陳雨成泌尿科皮膚科診所 │ 8767 │ ├───┼─────────────┼─────────┤ │四十 │梁內兒科診所 │ 1392 │ ├───┼─────────────┼─────────┤ │四十一│李耳鼻喉科診所 │ 9900 │ ├───┼─────────────┼─────────┤ │四十二│張簡診所 │ 6678 │ ├───┼─────────────┼─────────┤ │四十三│邱正義婦產科診所 │ 3277 │ ├───┼─────────────┼─────────┤ │四十四│國民小兒科診所 │ 7390 │ ├───┼─────────────┼─────────┤ │四十五│壽山內兒科診所 │ 11700 │ ├───┼─────────────┼─────────┤ │四十六│許耳鼻喉科診所 │ 7125 │ ├───┼─────────────┼─────────┤ │四十七│上健診所 │ 7125 │ ├───┼─────────────┼─────────┤ │四十八│陳柏蒼耳鼻喉科診所 │ 60372 │ ├───┼─────────────┼─────────┤ │四十九│仁成診所 │ 4810 │ ├───┼─────────────┼─────────┤ │五十 │何內兒科診所 │ 3400 │ ├───┼─────────────┼─────────┤ │五十一│吳外婦產科診所 │ 12310 │ ├───┼─────────────┼─────────┤ │五十二│崇愛內兒科 │ 23923 │ ├───┼─────────────┼─────────┤ │五十三│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 │ 304 │ ├───┼─────────────┼─────────┤ │五十四│健民診所 │ 3200 │ ├───┼─────────────┼─────────┤ │五十五│可達藥品有限公司 │ 2052 │ ├───┼─────────────┼─────────┤ │五十六│可達藥品有限公司 │ 632 │ ├───┼─────────────┼─────────┤ │五十七│陳仁佑診所 │ 19 │ ├───┴─────────────┴─────────┤ │總 計 65531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