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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5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45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手段,及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僅係戕害自身,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56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