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3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61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 000號之MASTER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之「詹素貞」署 名壹枚、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存根聯簽帳單上偽造之「詹素貞」署名共肆拾柒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補充更正如下,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7 行至第9 行更正為:「甲○○即在上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署名欄內偽簽「詹素貞」署押,以偽造「詹素貞」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復連續於附表1 、2 所示之時間、地點,於消費或選定商品後,交付該信用卡予不知情之店員用以刷卡消費如附表1 、2 所示之金額,以致附表1 、2 商店之店員陷於錯誤,由附表1 之店員交付商品,附表2 之店員則提供服務,甲○○並在附表1 、2 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以複寫方式,偽造如附表1 、2 所示之簽名(1 式2 聯,「持卡人存根」聯由甲○○收執,另1 「商店存根」聯交該特約商店收執),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之商品或服務,並將該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交予店員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詹素貞本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支付帳款之正確性。其又於附表3 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至台新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提款機,以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如附表3 所示之現金,使該自動付款設備之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予甲○○」。 ㈡證據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㈡本院公務電話記錄乙份。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實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5730號判決意旨可參考);又信用卡簽帳單,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消費後,簽署持卡人之姓名,由特約商店將第1 聯交持卡人收執,第2 聯則由特約商店取回,再由特約商店將之交與收單機構存查,資以向發卡銀行請款。該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亦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意旨參考)。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取得詹素貞之上開信用卡後,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被告持詹素貞之信用卡後,在該信用卡背面偽簽「詹素貞」之署名而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行使之,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人漏未論及此部分之犯行,然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偽造文書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與審理。 ㈢被告無付款意思而冒名他人信用卡,於消費時向特約商店提出該信用卡表示刷卡消費之意,以此方式向附表1 所示商店詐取財物或向附表2 所示商店取得服務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聲請人認被告持他人信用卡假冒「詹素貞」使附表2 商店提供服務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於附表2 所示商店取得按摩、住宿及唱歌等服務等語(見本院94年9 月26日訊問筆錄),是以被告向附表2 所示之商店詐得服務而非具體之「財物」,是以被告應該當詐欺得利罪,聲請人應有誤會,然因基本事實同一,本院爰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持被害人詹素貞所有之信用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取得財物,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 ㈣又被告偽造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簽名以表明其為持卡人之私文書等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自不另論罪。被告於1 式2 聯之簽帳單上,以1 個偽造署名之行為,因複寫結果同時產生2 個偽造之署名,為包括一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手法相似,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均依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普通侵占罪、連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數罪間,均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得,將詹素貞所有之信用卡據為己有,連續詐取財物、商店服務並預借現金,嚴重損及被冒用名義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紊亂行使信用卡之經濟秩序,其行為殊值非議,惟念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清償安信銀行欠款,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份在卷可考,被害人詹素貞亦表示不願追究之意等其他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清償欠款,被害人損失非大,已如前述,經此審判及科刑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㈥上開安信銀行寄發予詹素貞之信用卡,雖非被告所有之物,然被告於信用卡背面偽簽「詹素貞」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至被告於附表1 、2 所示時地消費時偽造之簽帳單,其中「商店存根」聯已交由該特約商店收執,非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而其上偽造之「詹素貞」署押共計47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持卡人存根」聯雖由被告自行收執,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於本院陳稱簽帳單均已撕毀等語,應認「持卡人存根」聯均已滅失而不存在,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款、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劉企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1 :(被告詐取財物部分) ┌──┬────────┬───────────────┬────┬─────┬─────┐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 │ │ │ │(單位:│ │ │ │ │ │ │新台幣)│ │ │ ├──┼────────┼───────────────┼────┼─────┼─────┤ │1 │93年11月16日 │12-1期: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737 │均係簽帳單│「詹素貞」│ ├──┼────────┼───────────────┼────┤一式二聯 │ │ │2 │93年11月1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 850 │ │ │ ├──┼────────┼───────────────┼────┤ │ │ │3 │93年11月21日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2,087 │ │ │ ├──┼────────┼───────────────┼────┤ │ │ │4 │93年11月2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770 │ │ │ ├──┼────────┼───────────────┼────┤ │ │ │5 │93年11月25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700 │ │ │ ├──┼────────┼───────────────┼────┤ │ │ │6 │93年12月06日 │瑞成輪胎行 │11,700 │ │ │ ├──┼────────┼───────────────┼────┤ │ │ │7 │93年12月0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560 │ │ │ ├──┼────────┼───────────────┼────┤ │ │ │8 │93年12月10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 945 │ │ │ ├──┼────────┼───────────────┼────┤ │ │ │9 │93年12月16日 │12-2期: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733 │ │ │ ├──┼────────┼───────────────┼────┤ │ │ │10 │93年12月19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500 │ │ │ ├──┼────────┼───────────────┼────┤ │ │ │11 │93年12月20日 │鎮海加油站 │2,110 │ │ │ ├──┼────────┼───────────────┼────┤ │ │ │12 │93年12月20日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3,104 │ │ │ ├──┼────────┼───────────────┼────┤ │ │ │13 │93年12月22日 │西歐華夏加油站-士林紡織(股) │ 721 │ │ │ ├──┼────────┼───────────────┼────┤ │ │ │14 │93年12月25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 540 │ │ │ ├──┼────────┼───────────────┼────┤ │ │ │15 │93年12月26日 │西歐華夏加油站-士林紡織(股) │1,450 │ │ │ ├──┼────────┼───────────────┼────┤ │ │ │16 │93年12月27日 │西歐華夏加油站-士林紡織(股) │1,260 │ │ │ ├──┼────────┼───────────────┼────┤ │ │ │17 │93年12月28日 │六家加油站 │1,270 │ │ │ ├──┼────────┼───────────────┼────┤ │ │ │18 │93年12月28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200 │ │ │ ├──┼────────┼───────────────┼────┤ │ │ │19 │93年12月28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 224 │ │ │ ├──┼────────┼───────────────┼────┤ │ │ │20 │94年01月0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444 │ │ │ ├──┼────────┼───────────────┼────┤ │ │ │21 │94年01月04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166 │ │ │ ├──┼────────┼───────────────┼────┤ │ │ │22 │94年01月04日 │拾月庭園日本料理 │ 788 │ │ │ ├──┼────────┼───────────────┼────┤ │ │ │23 │94年01月06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501 │ │ │ ├──┼────────┼───────────────┼────┤ │ │ │24 │94年01月09日 │中國石油輝達站 │1,555 │ │ │ ├──┼────────┼───────────────┼────┤ │ │ │25 │94年01月14日 │12-3期: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733 │ │ │ ├──┼────────┼───────────────┼────┤ │ │ │26 │94年01月20日 │鎮海加油站 │2,377 │ │ │ ├──┼────────┼───────────────┼────┤ │ │ │27 │94年01月21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600 │ │ │ ├──┼────────┼───────────────┼────┤ │ │ │28 │94年01月22日 │台灣褲子大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700 │ │ │ ├──┼────────┼───────────────┼────┤ │ │ │29 │94年01月22日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 690 │ │ │ ├──┼────────┼───────────────┼────┤ │ │ │30 │94年01月22日 │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 599 │ │ │ ├──┼────────┼───────────────┼────┤ │ │ │31 │94年01月24日 │9分滿餐廳 │ 640 │ │ │ ├──┼────────┼───────────────┼────┤ │ │ │32 │94年01月27日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大業站 │1,585 │ │ │ ├──┼────────┼───────────────┼────┤ │ │ │33 │94年02月16日 │12-4期: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 733 │ │ │ ├──┼────────┼───────────────┼────┤ │ │ │34 │94年02月18日 │12-5期:立益有線購物事業部 │5,864 │ │ │ └──┴────────┴───────────────┴────┴─────┴─────┘ 附表2:(被告詐取商店服務部分) ┌──┬────────┬───────────────┬────┬─────┬─────┐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商店名稱 │交易金額│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 │ │ │ │(單位:│ │ │ │ │ │ │新台幣)│ │ │ ├──┼────────┼───────────────┼────┼─────┼─────┤ │1 │93年12月04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5,400 │均係簽帳單│「詹素貞」│ ├──┼────────┼───────────────┼────┤一式二聯 │ │ │2 │93年12月04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1,400 │ │ │ ├──┼────────┼───────────────┼────┤ │ │ │3 │93年12月19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6,300 │ │ │ ├──┼────────┼───────────────┼────┤ │ │ │4 │93年12月26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7,200 │ │ │ ├──┼────────┼───────────────┼────┤ │ │ │5 │93年12月26日 │好樂迪KTV-岡山 │ 887 │ │ │ ├──┼────────┼───────────────┼────┤ │ │ │6 │94年01月04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1,800 │ │ │ ├──┼────────┼───────────────┼────┤ │ │ │7 │94年01月05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5,400 │ │ │ ├──┼────────┼───────────────┼────┤ │ │ │8 │94年01月10日 │雙橡園汽車旅館 │ 580 │ │ │ ├──┼────────┼───────────────┼────┤ │ │ │9 │94年01月14日 │古早人健康理容KTV │2,400 │ │ │ ├──┼────────┼───────────────┼────┤ │ │ │10 │94年01月15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3,150 │ │ │ ├──┼────────┼───────────────┼────┤ │ │ │11 │94年01月20日 │古早人健康理容KTV │2,800 │ │ │ ├──┼────────┼───────────────┼────┤ │ │ │12 │94年01月21日 │亞哥噴泉理容廣場 │4,050 │ │ │ ├──┼────────┼───────────────┼────┤ │ │ │13 │94年01月22日 │古早人健康理容KTV │2,800 │ │ │ └──┴────────┴───────────────┴────┴─────┴─────┘ 附表3:預借現金部分 ┌──┬────────┬───────────────┬────┐ │編號│交易日期 │金融機構付款設備及明細 │交易金額│ │ │ │ │(單位:│ │ │ │ │新台幣)│ ├──┼────────┼───────────────┼────┤ │1 │94年01月05日 │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10,000 │ │ ├──┼────────┼───────────────┼────┤ │2 │94年01月05日 │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手續費 │ 400 │ ├──┼────────┼───────────────┼────┤ │3 │94年01月11日 │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20,000 │ ├──┼────────┼───────────────┼────┤ │4 │94年01月11日 │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20,000 │ ├──┼────────┼───────────────┼────┤ │5 │94年01月11日 │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手續費 │ 700 │ ├──┼────────┼───────────────┼────┤ │6 │94年01月16日 │台新銀行ATM預借現金 │20,000 │ ├──┼────────┼───────────────┼────┤ │7 │94年01月16日 │台新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 │ 7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