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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45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5451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簡字第545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 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呂玉芬部分均應更正為呂玉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呂玉芬」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呂玉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451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