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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979號

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59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1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係替代役役男,於其服替代役期間,依兵役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並無現役軍人身份,依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就被告本件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之案件,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罪。爰審酌被告擅離職守,無視其職役所代表之社會責任,並造成其服役單位管理上之困擾,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考量被告因年輕識淺,未及深慮而誤觸刑章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97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