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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六五八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六五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⑴惟事實部分補充及更正記載如下:甲○○係新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新斌公司)之職員,在該公司擔任業務員之職務,負責銷售潤滑油、領出潤滑油交付客戶及代新斌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而對於新斌公司之客戶繳交之貨款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中旬起至九十年七月底止,先後利用職務之便,自附表所示之客戶領取該些客戶欲繳付新斌公司之貨款(金額如附表所示),共計一百五十二萬三千零一十二元,並未繳回新斌公司,而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新斌公司察覺甲○○出貨與入款異常,經追查甲○○收取之款項,並與客戶對帳後,始知上情。⑵惟證據部分補充記載如下: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新斌公司代理人蘇春芳於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甲○○之人事資料卡、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紙附卷可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竟多次藉職務上之機會,將新斌公司客戶繳交之貨款共計一百五十二萬三千零一十二元挪為私用,自屬可議,惟念及被告欲將其侵占之金額分期償還予告訴人,有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已見悔意,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紙可佐,自不得宣告緩刑,附此敘明。另被告甲○○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其第一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於同年月十日公佈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變更後之新法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
  │號│              │                │
  ├─┼───────┼────────┤
  │一│進鴻輪胎企業行│十三萬三千四百二│
  │  │              │十一元          │
  ├─┼───────┼────────┤
  │二│永昌汽車      │五萬九千六百零一│
  │  │              │元              │
  ├─┼───────┼────────┤
  │三│穩達汽車快速保│四萬九千六百八十│
  │  │修站          │元              │
  ├─┼───────┼────────┤
  │四│(高西輪胎)  │十一萬九千一百五│
  │  │金高西汽車有限│十元            │
  │  │公司          │                │
  ├─┼───────┼────────┤
  │五│順昌輪胎行    │二萬九千一百五十│
  │  │              │元              │
  ├─┼───────┼────────┤
  │六│威力德汽車生活│三十二萬六千八百│
  │  │館            │零一元          │
  ├─┼───────┼────────┤
  │七│允勝汽車      │十三萬六千四百零│
  │  │              │一元            │
  ├─┼───────┼────────┤
  │八│中華汽車專業美│四萬七千七百元  │
  │  │容            │                │
  ├─┼───────┼────────┤
  │九│震合興        │六萬八千六百五十│
  │  │              │元              │
  ├─┼───────┼────────┤
  │十│吾和汽車修理場│二萬二千一百五十│
  │  │              │一元            │
  ├─┼───────┼────────┤
  │十│晟荃汽車電機  │七千八百元      │
  │一│              │                │
  ├─┼───────┼────────┤
  │十│志成輪胎行    │十萬六千零一元  │
  │二│              │                │
  ├─┼───────┼────────┤
  │十│仲安輪胎      │二萬九千一百五十│
  │三│              │元              │
  ├─┼───────┼────────┤
  │十│愛車族新車整備│四萬伍仟八百七十│
  │四│中心          │一元            │
  ├─┼───────┼────────┤
  │十│偉鐘汽車電機  │二萬九千一百五十│
  │五│              │元              │
  ├─┼───────┼────────┤
  │十│發利神取      │二萬二千五百元  │
  │六│              │                │
  ├─┼───────┼────────┤
  │十│景榮汽車電機行│五萬八千二百元  │
  │七│              │                │
  ├─┼───────┼────────┤
  │十│仰泰企業有限公│二萬九千一百五十│
  │八│司            │元              │
  ├─┼───────┼────────┤
  │十│成光蓄電池電機│五萬三千九百零一│
  │九│行            │元              │
  ├─┼───────┼────────┤
  │二│凱弘汽車電機行│二萬六千二百元  │
  │十│              │                │
  ├─┼───────┼────────┤
  │二│連興輪胎行    │二萬九千一百五十│
  │一│              │一元            │
  ├─┼───────┼────────┤
  │二│勝造汽車      │九萬三千二百三十│
  │二│              │三元            │
  ├─┴───────┴────────┤
  │合計 :一百五十二萬三千零一十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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