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2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696號、第11829 號),嗣因被告等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甲○○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丙○○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附表四所示偽造「乙○○」、「Mey Chen」之署名,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緣甲○○與丙○○係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乙○○則係丙○○之國小同學。甲○○因個人債務問題,思以乙○○名義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應急,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國93年6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路54號其任職之夏克咖啡館內,趁乙○○來訪而皮包置於吧台之際,徒手竊取乙○○之國民身分證。王順竊得乙○○之國民身分證後,另與丙○○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共同持上開乙○○之身分證及丙○○向乙○○借得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推由丙○○假冒乙○○本人,連續在附表一所示聯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6 紙及國民現金卡申請書1 紙上偽簽「乙○○」之署名(偽造署押位置及枚數,詳如附表一所示),而連續偽造用以表示乙○○本人同意向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用意之私文書後,丙○○隨即持該等申請書連同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向聯邦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致聯邦銀行同意發給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足以生損害乙○○本人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及現金卡核發作業之正確性。 二、嗣聯邦銀行將甲○○、丙○○共同冒名申請之信用卡6 張及現金卡1 張寄送至甲○○所任職之上開夏克咖啡館,甲○○、丙○○復承前偽造私文書之概括招犯意聯絡,推由丙○○在不詳之時間、地點,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號所示之信用卡背面簽名條內偽造「Mey Chen」之署名各1 枚,而先後偽造用以表示乙○○本人同意遵守信用卡契約使用各該信用卡,並以該信用卡上之簽名字樣作為日後刷卡消費時之身分認證憑據之證明性質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三、甲○○、丙○○完成上開信用卡申請手續,並取得各該信用卡後,旋共同承前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共同持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前往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並於結帳時,先後推由1 人冒用乙○○之名義而將上開信用卡(含背面偽造簽名條私文書)交予店員刷卡結帳而加以行使,並在店員交予之簽帳單第1 聯之商店存根聯(簽帳單為1 式2 聯,第1 聯由商店留存、第2 聯由持卡人即顧客留存)之簽名欄內,偽簽「Mey Chen」之署名(或僅須在第1 聯之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即可《無複寫於第2 聯之顧客存根聯》,或於第1 聯商店存根聯上簽名同時複寫在第2 聯之顧客存根聯,關於偽造「Mey Chen」署名之枚數詳如附表二所載),而偽造用以表示乙○○本人同意就簽帳單上所載之消費以信用卡付款之私文書後,交予店員而加以行使,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信係乙○○本人持卡消費而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金額之商品連同簽帳單顧客存根聯交付予甲○○、丙○○,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各該特約商店及聯邦銀行。 四、甲○○、丙○○2 人,另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推由其中1 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三(一)、(二)所示之冒名申請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信用卡)及國民現金卡(即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現金卡),前往各不詳金融機構所設提款機之自動付款設備,連續以插入上開信用卡卡片、現金卡卡片,並輸入預借現金密碼之不正方法,使提款機誤認甲○○或丙○○為有權使用該卡片之人,而得以預借現金之方式陸續自各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款項,共計21萬1 千萬元,再予以朋分花用。 五、嗣因乙○○接獲聯邦銀行之催款函,得知遭人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六、案經被害人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被告2 人自白犯行,本院認為適宜而改以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即被害人聯邦銀行之行員翁祥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5 紙、國民現金卡申請書1 紙、寄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掛號號碼查詢結果單4 紙、信用卡消費明細單、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及信用卡簽帳單數紙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之,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209號判決參照);又按在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他人署押,係表示他人有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事項及金額之事實,而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特約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該他人請款之意,是該偽造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簽帳單之行為,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2 人先後偽造「乙○○」簽名,進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背面簽名條及簽帳單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而以刷卡消費方式分別詐得附表二(一)至(五)所示商品,足以生損害於聯邦銀行、附表二(一)至(五)所示特約商店及乙○○本人,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渠等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 人先後冒用乙○○名義,持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前往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核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又被告甲○○竊取告訴人乙○○國民身分證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甲○○、丙○○2 人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3 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各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6之規定以1 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丙○○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手段,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復持以盜刷消費購物及預借現金,故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3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甲○○則係先行竊得告訴人身分證後,再共同與被告丙○○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其所為竊盜罪與上開3 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酌被告2 人連續犯行次數甚繁且所得財物價值非微,犯罪危害不輕,惟事後已與告訴人乙○○及聯邦銀行達成和解,陸續償還渠等盜刷信用卡消費之款項,有付款同意書2 紙、切結書1 紙及本票1 紙等文件在卷足憑,且渠等2人 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尚有悔意,並慮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次數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2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均予以宣告緩刑4 年,用啟自新。 四、末查,被告2 人冒用乙○○名義申請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6 張,依發卡銀行與客戶之約定,為聯邦銀行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惟其背面簽名條上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偽造「MeyChen 」之署名6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及附表四編號4 至7 所示簽帳單商店留存聯、顧客存根聯,雖已分別交付各該發卡銀行、特約商店或由被告2 人收執而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簽帳單部分,並經調得影本),其上偽造之「乙○○」、「Mey Chen」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2 人持上開信用卡所為如附表二所示刷卡消費而偽造之簽帳單部分,除附表四編號4 至7 所示部分外,其中附表二(三)1 、7 、8 、13、(五)3 所示簽帳單因超過國際組織規定調閱期限而銷燬,有各該調閱簽帳單查詢結果單數紙附卷可憑,而其餘附表二所示消費未經調得之簽帳單部分,依國際信用卡組織之規定僅有1 年之調閱期間,且衡諸本案發生迄今將近2 年,以目前信用卡交易普遍大量之程度,原難期特約商店逐一留存2 年之簽帳單,毋寧以丟棄銷燬較符常情,亦堪認該等簽帳單均已滅失,是以,除附表四編號4 至7 所示部分之簽帳單外,本案其餘簽帳單上偽簽之「Mey Chen」署押,自無從加以沒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 450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第219 條、第38 條 第1 項第3 款、第74條第1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 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冒名申辦信用卡及現金戶明細 ┌──┬────┬────┬─────────┬───────┬───────┐ │編號│時 間│地 點│名稱 │偽造署押之位置│偽造署押及枚數│ ├──┼────┼────┼─────────┼───────┼───────┤ │1 │93年7 月│高雄市光│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正卡申請人正楷│「乙○○」署名│ │ │間某日 │華路上大│:0000000000000000│中文親筆簽名欄│1枚 │ │ │ │樂量販店│號 │ │ │ │ │ │內,聯邦│ │ │ │ │ │ │銀行所設│ │ │ │ │ │ │招攬客戶│ │ │ │ │ │ │申辦信用│ │ │ │ │ │ │卡之臨時│ │ │ │ │ │ │攤位上 │ │ │ │ ├──┼────┼────┼─────────┼───────┼───────┤ │2 │同上 │同上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乙○○」署名│ │ │ │ │:0000000000000000│ │1枚 │ │ │ │ │ 號 │ │ │ ├──┼────┼────┼─────────┼───────┼───────┤ │3 │同上 │同上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乙○○」署名│ │ │ │ │:0000000000000000│ │1枚 │ │ │ │ │號 │ │ │ ├──┼────┼────┼─────────┼───────┼───────┤ │4 │同上 │同上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乙○○」署名│ │ │ │ │:0000000000000000│ │1枚 │ │ │ │ │號 │ │ │ ├──┼────┼────┼─────────┼───────┼───────┤ │5 │同上 │同上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乙○○」署名│ │ │ │ │:0000000000000000│ │1枚 │ │ │ │ │號 │ │ │ ├──┼────┼────┼─────────┼───────┼───────┤ │6 │同上 │同上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同上 │「乙○○」署名│ │ │ │ │:0000000000000000│ │1枚 │ │ │ │ │號 │ │ │ ├──┼────┼────┼─────────┼───────┼───────┤ │7 │93年7 月│高雄市聆│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申請人簽章欄、│「乙○○」署名│ │ │9 日 │雅區林森│卡號:000000000000│存款印鑑欄、存│3枚 (警卷第22│ │ │ │二路54號│號 │戶簽章欄 │頁) │ │ │ │夏克咖啡│ │ │ │ │ │ │館內 │ │ │ │ └──┴────┴────┴─────────┴───────┴───────┘ 附表二:持冒名申請信用卡之消費明細 ┌──┬──────┬──────────┬─────┬─────────┐ │編號│交易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 交易金額│應沒收之署押 │ ├──┴──────┴──────────┴─────┼─────────┤ │(一)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 │93年7 月30日│咖哩事典 │ 363元│無須簽帳消費(見偵│ │ │ │ │ │1 卷第25頁之「無簽│ │ │ │ │ │單之回單表」) │ ├──┼──────┼──────────┼─────┼─────────┤ │ 2 │93年7 月30日│視界眼鏡行 │ 399元│ │ ├──┴──────┴──────────┴─────┼─────────┤ │(二)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 │93年7 月31日│大樂公司光華分公司 │ 72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 Chen」│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26頁) │ ├──┼──────┼──────────┼─────┼─────────┤ │ 2 │93年8 月5 日│同上 │ 347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27頁) │ ├──┼──────┼──────────┼─────┼─────────┤ │ 3 │同上 │同上 │ 387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28頁) │ ├──┼──────┼──────────┼─────┼─────────┤ │ 4 │93年8 月19日│大樂民族購物中心 │ 207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42頁) │ ├──┼──────┼──────────┼─────┼─────────┤ │ 5 │93年9 月08日│屈臣式鳳山分公司 │ 306元│ │ ├──┼──────┼──────────┼─────┼─────────┤ │ 6 │93年9 月26日│家樂福家電中山倉庫 │ 1萬3499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51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7 │93年11月3 日│生活工場 │ 264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 Chen」│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56頁) │ ├──┼──────┼──────────┼─────┼─────────┤ │ 8 │93年11月5 日│中國石油鳳松店 │ 8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57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三)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 │93年7 月28日│特力屋鳳山店 │ 199元│簽帳單已超過國際組│ │ │ │ │ │織規定調閱期限而銷│ │ │ │ │ │燬(見偵1 卷第29頁│ │ │ │ │ │) │ ├──┼──────┼──────────┼─────┼─────────┤ │ 2 │同上 │家樂福中山倉庫 │ 811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30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3 │同上 │富誠加油站 │ 10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31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4 │93年8 月1 日│寶雅生活館文橫店 │ 441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32頁) │ ├──┼──────┼──────────┼─────┼─────────┤ │ 5 │93年7 月29日│屈臣氏總公司 │ 119元│ │ ├──┼──────┼──────────┼─────┼─────────┤ │ 6 │同上 │淺草日式料理 │ 355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33頁) │ ├──┼──────┼──────────┼─────┼─────────┤ │ 7 │93年8 月1 日│捷達環球貿易公司 │ 398元│簽帳單已超過國際組│ │ │ │ │ │織規定調閱期限而銷│ │ │ │ │ │燬(見偵1 卷第34頁│ │ │ │ │ │) │ ├──┼──────┼──────────┼─────┼─────────┤ │ 8 │93年8 月2 日│可利亞世宇餐廳 │ 658元│簽帳單已超過國際組│ │ │ │ │ │織規定調閱期限而銷│ │ │ │ │ │燬(見偵1 卷第35頁│ │ │ │ │ │) │ ├──┼──────┼──────────┼─────┼─────────┤ │ 9 │93年8 月3 日│新厝加油站 │ 500元│ │ ├──┼──────┼──────────┼─────┼─────────┤ │ 10 │93年8 月8 日│一亨運動用品三多店 │ 132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36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11 │93年8 月6 日│生活工場瑞隆門市部 │ 294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37頁) │ ├──┼──────┼──────────┼─────┼─────────┤ │ 12 │93年8 月9 日│一亨運動用品三多店 │ 400元│ │ ├──┼──────┼──────────┼─────┼─────────┤ │ 13 │93年7 月28日│巨樹企業有限公司 │ 200元│簽帳單已超過國際組│ │ │ │ │ │織規定調閱期限而銷│ │ │ │ │ │燬(見偵1 卷第38頁│ │ │ │ │ │) │ ├──┼──────┼──────────┼─────┼─────────┤ │ 14 │93年8 月8 日│家樂福中山倉庫 │ 48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39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15 │93年8 月31日│寶雅生活館鳳山店 │ 555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43頁) │ ├──┼──────┼──────────┼─────┼─────────┤ │ 16 │93年9 月1 日│大眾加油站 │ 500元│ │ ├──┼──────┼──────────┼─────┼─────────┤ │ 17 │93年9 月2 日│家樂福中山倉庫 │ 383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34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18 │93年9 月3 日│銀鯨股份有限公司 │ 3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43頁) │ ├──┼──────┼──────────┼─────┼─────────┤ │ 19 │同上 │舒邁運動專門店 │ 32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46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20 │同上 │同上 │ 168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47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21 │93年10月9 日│一亨運動用品鳳山店 │ 533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52頁) │ ├──┼──────┼──────────┼─────┼─────────┤ │ 22 │93年10月11日│一亨運動用品新掘江店│ 7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53頁) │ ├──┼──────┼──────────┼─────┼─────────┤ │ 23 │93年10月10日│銀鯨股份有限公司 │ 2064元│ │ ├──┼──────┼──────────┼─────┼─────────┤ │ 24 │93年10月12日│和信電訊 │ 1229元│未製作簽單(見偵1 │ │ │ │ │ │卷第54頁) │ ├──┼──────┼──────────┼─────┼─────────┤ │ 25 │93年10月14日│巨星剪燙 │ 1499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58頁) │ ├──┼──────┼──────────┼─────┼─────────┤ │ 26 │93年10月31日│三越加油站 │ 500元│ │ ├──┼──────┼──────────┼─────┼─────────┤ │ 27 │同上 │生活提案 │ 25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59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28 │93年11月1 日│台亞石油麻豆交流道站│ 2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60頁) │ ├──┼──────┼──────────┼─────┼─────────┤ │ 29 │93年11月2 日│中國石油建國二路站 │ 82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61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30 │93年11月1 日│兩隻老虎皮鞋公司 │ 99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62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31 │93年11月25日│屈臣氏鳳山分公司 │ 1884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76頁) │ ├──┴──────┴──────────┴─────┼─────────┤ │(四)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 │93年8 月14日│華豐加油站 │ 5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40頁) │ ├──┼──────┼──────────┼─────┼─────────┤ │ 2 │93年8 月21日│福懋仁德加油站 │ 5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41頁) │ ├──┼──────┼──────────┼─────┼─────────┤ │ 3 │93年11月9 日│中國石油鳳松站 │ 8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55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五)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 1 │93年8 月13日 家樂福中山倉庫 │ 1388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見偵1 卷第48頁,另│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聯) │ ├──┼──────┬──────────┼─────┼─────────┤ │ 2 │93年8 月19日│A+1精品百貨鳳山店 │ 396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49頁) │ ├──┼──────┼──────────┼─────┼─────────┤ │ 3 │93年8 月22日│特力屋鳳山店 │ 549元│簽帳單已超過國際組│ │ │ │ │ │織規定調閱期限而銷│ │ │ │ │ │燬(見偵1 卷第50頁│ │ │ │ │ │) │ ├──┼──────┼──────────┼─────┼─────────┤ │ 4 │93年8 月25日│A& D台南中正三店 │ 798元│ │ ├──┼──────┼──────────┼─────┼─────────┤ │ 5 │93年11月6 日│大統百貨公司和平店 │ 405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63頁) │ ├──┼──────┼──────────┼─────┼─────────┤ │ 6 │93年11月6 日│大統百貨公司和平店 │ 192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64、65頁) │ ├──┼──────┼──────────┼─────┼─────────┤ │ 7 │93年11月9 日│大統百貨公司和平店 │ 1424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66、67頁) │ ├──┼──────┼──────────┼─────┼─────────┤ │ 8 │93年11月9 日│大統百貨公司和平店 │ 261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68、69頁) │ ├──┼──────┼──────────┼─────┼─────────┤ │ 9 │93年11月10日│A+1精品百貨鳳山店 │ 382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70頁) │ ├──┼──────┼──────────┼─────┼─────────┤ │ 10 │93年11月9 日│家樂福五甲店 │ 337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71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11 │93年11月10日│青年書局有限公司 │ 216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72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12 │同上 │高雄第一分公司 │ 360元│ │ │ │ │ │ │ │ ├──┼──────┼──────────┼─────┼─────────┤ │ 13 │同上 │港都春天鐘錶專賣 │ 25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73頁) │ ├──┼──────┼──────────┼─────┼─────────┤ │ 14 │93年11月11日│台亞石油公司佑松站 │ 952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74頁) │ ├──┼──────┼──────────┼─────┼─────────┤ │ 15 │93年11月15日│A+1精品百貨鳳山店 │ 329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75頁) │ ├──┼──────┼──────────┼─────┼─────────┤ │ 16 │93年11月12日│北基加油站 │ 5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77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17 │93年11月14日│屈臣氏鳳山分公司 │ 273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78頁) │ ├──┼──────┼──────────┼─────┼─────────┤ │ 18 │93年11月15日│燦坤實業公司 │ 3192元│ │ ├──┼──────┼──────────┼─────┼─────────┤ │ 19 │93年11月17日│家樂福中山倉庫 │ 488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 │ │Mey Chen」之署押2 │ │ │ │ │ │枚(商店存根聯影本│ │ │ │ │ │見偵1 卷第79頁,另│ │ │ │ │ │1 枚複寫於顧客存根│ │ │ │ │ │聯) │ ├──┼──────┼──────────┼─────┼─────────┤ │ 20 │同上 │香港龍馬髮型藝術坊 │ 1890元│ │ ├──┼──────┼──────────┼─────┼─────────┤ │ 21 │93年11月20日│遠百企業高雄平等分公│ 573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80頁) │ ├──┼──────┼──────────┼─────┼─────────┤ │ 22 │93年11月22 │大統百貨公司和平店 │ 2835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81頁) │ ├──┼──────┼──────────┼─────┼─────────┤ │ 23 │93年12月1 日│寶雅生活館 │ 243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82頁) │ ├──┼──────┼──────────┼─────┼─────────┤ │ 24 │93年12月2 日│同上 │ 746元│ │ ├──┼──────┼──────────┼─────┼─────────┤ │ 25 │93年12月5 日│順發3C量販高雄店 │ 7700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83頁) │ ├──┼──────┼──────────┼─────┼─────────┤ │ 26 │93年12月5 日│屈臣氏鳳山分公司 │ 269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84頁) │ ├──┼──────┼──────────┼─────┼─────────┤ │ 27 │93年12月10日│新光三越百貨高雄分公│ 47元│簽帳單(1 式2 聯,│ │ │ │ │ │含商店存根聯及顧客│ │ │ │ │ │存根聯,僅須在商店│ │ │ │ │ │存根聯上簽名即可)│ │ │ │ │ │上偽造「MeyChen」 │ │ │ │ │ │之署押1 枚(偵1 卷│ │ │ │ │ │第85頁) │ ├──┼──────┼──────────┼─────┼─────────┤ │ 28 │93年12月10日│和信電訊 │ 1424元│未製作簽單(見偵1 │ │ │ │ │ │卷第86頁) │ ├──┴──────┴──────────┴─────┼─────────┤ │(六)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無使用紀錄 │ │ └──────────────────────────┴─────────┘ 附表三:持冒名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預借現金明細 ┌──┬──────┬─────┐ │編號│預借現金日期│ 提領金額 │ ├──┴──────┴─────┤ │(一)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1 │93年8月10日 │ 2萬5千元│ ├──┴──────┴─────┤ │(二)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卡號:│ │ 000000000000號 │ ├──┬──────┬─────┤ │ 1 │93年 7月16日│ 1萬元│ ├──┼──────┼─────┤ │ 2 │93年 7月19日│ 2萬元│ ├──┼──────┼─────┤ │ 3 │93年 7月19日│ 2萬元│ ├──┼──────┼─────┤ │ 4 │93年 7月20日│ 2萬元│ ├──┼──────┼─────┤ │ 5 │93年 7月20日│ 2萬元│ ├──┼──────┼─────┤ │ 6 │93年 7月20日│ 8000元│ ├──┼──────┼─────┤ │ 7 │93年 9月 3日│ 1000元│ ├──┼──────┼─────┤ │ 8 │93年 9月 5日│ 2000元│ ├──┼──────┼─────┤ │ 9 │93年 9月 9日│ 5000元│ ├──┼──────┼─────┤ │10 │93年10月14日│ 1萬元│ ├──┼──────┼─────┤ │11 │93年10月25日│ 1萬元│ ├──┼──────┼─────┤ │12 │93年10月28日│ 1萬元│ ├──┼──────┼─────┤ │13 │93年11月 8日│ 1萬元│ ├──┼──────┼─────┤ │14 │93年11月26日│ 2萬元│ ├──┼──────┼─────┤ │15 │93年12月 1日│ 2萬元│ ├──┼──────┼─────┤ │總計│ │21萬1 千元│ └──┴──────┴─────┘ 附表四:偽造之私文書及應沒收之署押 ┌──┬───────────┬────────┬───────────┐ │編號│ 文 書 名 稱 │偽造署押之位置 │偽造署名之枚數 │ ├──┼───────────┼────────┼───────────┤ │ 1 │本件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正卡人申請人正楷│偽造「乙○○」之署名共│ │ │書6 份 │中文親筆簽名欄 │計6 枚。 │ │ │ │ │ │ ├──┼───────────┼────────┼───────────┤ │ 2 │本件聯邦銀行國民現金卡│申請人簽章欄、存│偽造「乙○○」之署名共│ │ │申請書1 份 │款印鑑欄、存戶簽│計3 枚。 │ │ │ │章欄 │ │ ├──┼───────────┼────────┼───────────┤ │ 3 │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為:│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Mey Chen」之署名│ │ │0000000000000000號、 │ │共6 枚。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00000號等信│ │ │ │ │用卡背面簽名欄 │ │ │ ├──┼───────────┼────────┼───────────┤ │ 4 │附表二(二)編號1 至4 │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Mey Chen」之署名│ │ │、6 至8 所示消費之簽帳│ │共9 枚。 │ │ │單商店存根聯、顧客存根│ │ │ │ │聯 │ │ │ │ │ │ │ │ ├──┼───────────┼────────┼───────────┤ │ 5 │附表二(三)編號2 至4 │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Mey Chen」之署名│ │ │、6 、10、11、14、15、│ │共26枚。 │ │ │17至22、25、27至31所示│ │ │ │ │消費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顧客存根聯 │ │ │ ├──┼───────────┼────────┼───────────┤ │ 6 │附表二(四)所示消費之│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Mey Chen」之署名│ │ │簽帳單商店存根聯、顧客│ │共4 枚。 │ │ │存根聯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表二(五)編號1 、2 │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Mey Chen」之署名│ │ │、5 至11、13至17、19、│ │共26枚。 │ │ │21至23、25至27所示消費│ │ │ │ │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顧│ │ │ │ │客存根聯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