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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76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76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6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 條第5 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已收受應於94年4 月18日接受臨時召集之召集令,竟仍無故逾入營期限未參加臨時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之召集訓練,惟念及其犯後供承部分犯行,且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
    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767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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