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蔡廣昇林瑋桓紀凱峰

原告
群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易字第14號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甲○○原受雇於原告公司,擔任管理組長一職,執行代收大樓管理費、停車位租金等各項費用之業務,惟被告自民國93年5 月間起至同年10月6 日止,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將所代收之款項共計新台幣527,838 元侵占入己,並於93年10月6 日無故離職,致原告受有該金額之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27,838 元,及自93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一案,業經本院以95年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原告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紀凱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