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群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易字第14號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甲○○原受雇於原告公司,擔任管理組長一職,執行代收大樓管理費、停車位租金等各項費用之業務,惟被告自民國93年5 月間起至同年10月6 日止,竟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將所代收之款項共計新台幣527,838 元侵占入己,並於93年10月6 日無故離職,致原告受有該金額之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27,838 元,及自93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一案,業經本院以95年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