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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20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4年度執聲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 53 條、第 51 條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害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 53條、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 1 項,刑法第 53 條、第 51 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04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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