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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8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4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4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驗後毛重分別為零點貳公克、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 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經查:扣案晶體分別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9 月6 日編號0000-0000 、0000-0000 號檢驗報告各1 紙在卷(見94毒偵5785號卷第54頁、94毒偵6009號卷第51頁)可憑,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8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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