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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6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審核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明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日 期│年  度├─┬───┬───┼─┬───┬───┤ │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
│ │        ├───┤    │ ├───┤期  │ ├───┤期  │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
├─┼─────┼───┼────┼─┼───┼───┼─┼───┼───┼─┤
│  │          │      │臺灣高雄│台│   │   │臺│   │   │ │
│  │有期徒刑陸│九十三│地方法院│灣│      │      │灣│      │      │ │
│竊│月,如易科│年一月│檢察署九│高│九十三│九十三│高│九十三│九十三│ │
│  │罰金,以叁│十五日│十三年度│雄│年度簡│年三月│雄│年度簡│年四月│ │
│  │佰元折算壹│起至同│偵字第一│地│字第九│四日  │地│字第九│九日  │ │
│盜│日        │年月二│七九一號│方│三0號│     │方│三0號│    │ │
│  │          │十五日│、第二二│法│     │      │法│      │      │  │
│  │          │      │二三號  │院│      │      │院│      │      │  │
├─┼─────┼───┼────┼─┼───┼───┼─┼───┼───┼─┤
│  │          │      │臺灣高雄│台│   │   │台│    │   │ │
│  │          │九十三│地方法院│灣│      │      │灣│      │      │ │
│竊│          │年三月│檢察署九│高│九十三│      │高│九十三│      │ │
│  │有期徒刑柒│十四日│十三年度│雄│年度易│九十三│雄│年度易│九十三│ │
│  │月        │起至同│偵字第一│地│字第一│年八月│地│字第一│年九月│ │
│  │          │年四月│二一0八│方│0一四│十三日│方│0一四│十七日│ │
│盜│          │四日  │號、速偵│法│號    │      │法│號    │      │  │
│  │          │      │字第八五│院│    │    │院│      │      │  │
│  │          │      │一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4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