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2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94年執聲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