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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唐照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2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民國94年執聲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聰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17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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