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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武士刀肆把,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5 月11日13時45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街142 巷3 號,為警查獲武士刀4 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144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管制刀械,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縣警保民字第09400707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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