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武士刀肆把,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5 月11日13時45分許,在高雄縣仁武鄉○○○街142 巷3 號,為警查獲武士刀4 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144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管制刀械,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屬武士刀,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縣警保民字第0940070700號函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