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抗字第7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張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74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43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頃於接獲原審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00號刑事裁定,始知抗告人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由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惟抗告人未曾接獲上開案件之審理傳票及判決書,無故獲致罪刑自難甘服,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執行刑之裁定本身違法者,固得於裁定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加以糾正,若其本身並不違法,而僅係基以定執行之判決有違法情形,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違法判處之罪刑撤銷,改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則該裁定因將經撤銷之刑,與其他刑罰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就撤銷後之餘罪,另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最高法院50年台非字第11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原審法院或本院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從程序上駁回確定,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審法院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定執行刑諭知亦屬妥適。抗告人抗告意旨謂其未收受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248號一案相關之審理傳票及判決書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參照上開判例要旨,因本件原裁定係針對已經確定之判決定執行刑,其形式上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前開爭執等情,應就該判決另以法定程序處理,並非於本定執行刑之抗告程序所得主張或救濟,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國 忠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抗字第74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