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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非字第 111 號

日期 50 年 12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定執行刑之裁定本身違法者,固得於裁定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加以糾正,若其本身並不違法,而僅係基以定執行之判決有違法情形,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違法判處之罪刑撤銷,改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則該裁定因將經撤銷之刑,與其他刑罰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就撤銷後之餘罪,另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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