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64號
- 自訴人
- 泛宇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堂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仁豪律師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背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泛宇電子有限公司所提之背信自訴案件,原先委任之代理人林石猛律師、鄭瑞崙律師、蔡坤展律師律師因故各別解除委任,有94年9 月29日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1 份在卷可憑,則本件自訴人所提之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則諭知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1 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