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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54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淑惠林俊寬蔡川富李淑惠林俊寬蔡川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訴字第23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745號、第21612 號,94年度偵

字第12178 號),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7日下午4 時在第十三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陳長輝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內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丁○○、丁○○之子丙○○(業經檢察官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經該院以民國93年度訴字第71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在案)、乙○○(綽號小李,待本院審結後另行移送檢察官偵辦)因知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 條規定之外銷貨物營業稅率為零,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所溢付之營業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還,其等竟思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法向國庫詐領退稅款,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丁○○邀請甲○○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丁○○則以其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街156 號3 樓房屋充作營業處所,而於91年11月25日申請登記設立日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日鉅公司),嗣自公司成立起至92年2 月間,其等明知日鉅公司與附表一之1 所示華傑企業有限公司等6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仍由丙○○、乙○○自姓名年籍不詳之犯罪集團份子處取得如附表一之1 所示上開6 家公司所開立,進項發票金額總計達1504萬8375元,可扣抵進項稅額總計為75萬2420元之統一發票共24張後,交由甲○○作為日鉅公司虛偽購入外銷貨物之進項憑證,甲○○先後於91年12月27日、92 年2月27日以假裝郵遞記憶卡至香港之方式虛偽出口貨物,再分別於92年1 月16日、92年3 月間某日填製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先後向高雄市國稅局虛報出口銷貨金額分別為677 萬5387元(申報進項發票金額為660 萬7580元)、800 萬6380元(申報進項發票金額為84 4萬3500元),分別申請退稅33萬零449 元、38萬9862元(均如附表一之2 所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因而陷於錯誤,先於92年2 月14日核退上開第1 筆稅款33萬零449 元,嗣發覺有異乃於92年4 月24日通知甲○○到案說明,丁○○乃虛偽開立付款人為高雄市三信用合作社,受款人為至昕實業有限公司,支票號碼為JAA0000000、JAA0000000、JAA0000000號,總金額710 萬5000元之支票影本共3 張,交由甲○○虛偽充作日鉅公司確有支付進貨款項之憑證持向國稅局說明,然嗣仍為國稅局發覺上開犯罪情事,而未予核退上開第2 筆申請退稅款,甲○○等人因而未能得手而未遂。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一之1:日鉅公司取得進項發票資料┌────┬────┬─────┬──────┬────┬─────┐│進項來源│發票月份│發票號碼 │進項發票金額│得扣抵之│發票用途 ││ │(民國)│ │(新台幣) │進項稅額│ │├────┼────┼─────┼──────┼────┼─────┤│華傑企業│91/11-12│QV00000000│ 495,200│ 24,762│申請如附表││有限公司│91/11-12│QV00000000│ 557,145│ 27,857│一之2所示 ││ │91/11-12│0V00000000│ 371,430│ 18,572│12月份出口││ │91/11-12│QV00000000│ 495,240│ 24,762│外銷零稅率││ │91/11-12│QV00000000│ 742,860│ 37,143│之退稅 ││ ├────┴─────┼──────┼────┤ ││ │合計 5張│ 2,661,915│ 133,096│ │├────┼────┬─────┼──────┼────┼─────┤│璟鑫資訊│91/11-12│QV00000000│ 619,050│ 30,953│申請如附表││有限公司│91/11-12│0V00000000│ 433,335│ 21,667│一之2所示 ││ │91/11-12│QV00000000│ 742,860│ 37,143│12月份出口││ │91/11-12│QV00000000│ 557,145│ 27,857│外銷零稅率││ ├────┴─────┼──────┼────┤之退稅 ││ │合計 4張│ 2,352,390│ 117,620│ │├────┼────┬─────┼──────┼────┼─────┤│寶鑫興業│91/11-12│QV00000000│ 866,670│ 43,334│申請如附表││有限公司│92/1-2 │QV00000000│ 723,900│ 36,195│一之2所示 ││ ├────┴─────┼──────┼────┤12月份及92││ │合計 2張│ 1,590,570│ 79,529│年2月份出 ││ │ │ │ │口外銷零稅││ │ │ │ │率之退稅 │├────┼────┬─────┼──────┼────┼─────┤│良碟科技│92/1-2 │RW00000000│ 490,000│ 24,500│申請如附表││有限公司├────┴─────┼──────┼────┤一之2所示 ││ │合計 1張│ 490,000│ 24,500│2月份出口 ││ │ │ │ │外銷零稅率││ │ │ │ │之退稅 │├────┼────┬─────┼──────┼────┼─────┤│坤仲科技│92/1-2 │RW00000000│ 196,000│ 9,800│申請如附表││有限公司├────┴─────┼──────┼────┤一之2所示 ││ │合計 1張│ 196,000│ 9,800│2月份出口 ││ │ │ │ │外銷零稅率││ │ │ │ │之退稅 │├────┼────┬─────┼──────┼────┼─────┤│至昕實業│92/1-2 │RU00000000│ 870,000│ 43,500│申請如附表││有限公司│92/1-2 │RU00000000│ 507,500│ 25,375│一之2所示 ││ │92/1-2 │RU00000000│ 797,500│ 39,875│2月份出口 ││ │92/1-2 │RU00000000│ 652,500│ 32,625│外銷零稅率││ │92/1-2 │RU00000000│ 942,500│ 47,125│之退稅 ││ │92/1-2 │RU00000000│ 725,000│ 36,250│ ││ │92/1-2 │RU00000000│ 652,500│ 32,625│ ││ │92/1-2 │RU00000000│ 435,000│ 21,750│ ││ │92/1-2 │RU00000000│ 725,000│ 36,250│ ││ │92/1-2 │RU00000000│ 797,500│ 39,875│ ││ │92/1-2 │RU00000000│ 652,500│ 32,625│ ││ ├────┴─────┼──────┼────┤ ││ │合計 11張│ 7,757,500│ 387,875│ │├────┴──────────┴──────┴────┴─────┤│取得進項發票共24張,金額計15,04萬8,375元,稅額75萬2,420元 │└─────────────────────────────────┘附表一之2 :日鉅公司以申報出口銷貨方式扣抵進項稅額之退稅資料┌───────┬────┬─────┬─────┬────┬───┐│銷項對象 │申報月份│銷貨金額 │申報進項發│退稅金額│備註 ││(買方) │(民國)│(新台幣)│票金額 │ │ │├───────┼────┼─────┼─────┼────┼───┤│BEST LONGTIDE │91/11-12│ 6,775,387│ 6,607,580│ 330,449│ ││INTERNATIONAL │ │ │ │ │ ││(HK)LTD │ │ │ │ │ ││出口報單號碼:│ │ │ │ │ ││CF91/550/V9674│ │ │ │ │ │├───────┼────┼─────┼─────┼────┼───┤│BEST LOGTIDE │92/1-2 │ 8,006,380│ 8,443,500│ 389,862│未經核││INTERNATIONAL │ │ │ │ │退 ││(HK)TECHNOLOGY│ │ │ │ │ ││CO.,LTD │ │ │ │ │ ││出口報單號碼:│ │ │ │ │ ││CF92/550/H7874│ │ │ │ │ │├───────┴────┼─────┼─────┼────┴───┤│總計 │1478萬1767│1505萬1080│33萬449元 ││ │元 │元,與附表│ ││ │ │一之1 之差│ ││ │ │異係包含27│ ││ │ │05元之運費│ ││ │ │發票 │ │└────────────┴─────┴─────┴────────┘

不得上訴。五、備註:㈠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並未敘明被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事實,然於論罪法條中卻贅載該罪名,顯為誤載,且公訴人亦當庭更正僅論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審理卷頁216),附此敘明。㈡本件日鉅公司業向國庫繳回上開詐得之退稅款33萬零449 元。六、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官 林俊寬

     法官 蔡川富

  書 記 官 王治華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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