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楊佩蓉
- 被告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94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方春意律師 盧俊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7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原名杜麗美)具有憂鬱及妄想性人格特徵,患有情感性精神症,為精神耗弱之人,係設於高雄市○○區○○街21之26號4 樓鼎運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鼎運公司)之負責人,饒玉麟為鼎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案審理中),渠等均屬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杜彩營明知鼎運公司與安豐通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豐公司)、晶英企劃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英公司)、永豐禾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豐禾公司)、弘穩實業有限公司(弘穩公司)、福盛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盛餘公司)及發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原公司)等6 家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之事實,竟與饒玉麟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幫助他人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以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2年初以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對價,提供鼎運公司之發票予饒玉麟,由饒玉麟於92年初起至同年10月間止,在不詳地點,連續多次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31張,虛開銷售金額總計4,803,991 元,交付予無實際銷貨事實之安豐公司、晶英公司、永豐禾公司、弘穩公司、福盛餘公司及發原公司等公司(取得不實發票之公司商號名稱、統一編號、發票開立年月、編號、金額詳如附表一)以作為進貨憑證,由上開安豐公司等6 家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上開安豐公司等6 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達240,186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甲○○及饒玉麟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查知上情,復由饒玉麟於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二所示富唐汽車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於91年11月至92年10月期間虛偽開立銷貨予鼎運公司之不實發票共54紙,金額共計45,632,198元(開立發票之公司商號名稱、統一編號、發票開立年月、編號、金額詳如附表二),供鼎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額計2,281,607 元,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明確,核與證人即高雄市國稅局稅務員詹秋霞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相符,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之鼎運通運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鼎運通運有限公司董事、股東人名單、買賣契約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之鼎運通運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人進銷對象彙加明細查詢、列印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統一發票申購及無效票發票查詢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7 月4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48250號函(含附件)、相關稅捐機關函附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及申報書等文件各乙份在卷可佐。是被告前開自白核與卷證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查被告係鼎運公司負責人,而饒玉麟係實際經營鼎運公司之負責人,均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明知鼎運公司與安豐公司等6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以鼎運公司名義虛開不實發票共31張予安豐公司等6 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因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計240,186 元,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罪。 ㈡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依同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為公司組織之刑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於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而被告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鼎運公司以附表二所示富唐汽車有限公司等開立之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該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行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起訴書雖漏未論及此部分之罪名,然犯罪事實欄明確載明上開鼎運公司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公訴人則當庭補充此部分之事實及所犯法條(見本院95年2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附此敘明。 ㈢比較新舊法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刪除刑法第56條,修正第2 條、第33條、第41條、第55條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⒈查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 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法定刑中得併科罰金刑,而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台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修正前之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之規定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⒉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1 月7 日修正、95年7 月1日 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與饒玉麟共同幫助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⒊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⒋再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於94年1 月7 經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幫助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⒌又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即其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⒍再者,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⒎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規定,予以論處。 ㈢被告與饒玉麟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稅捐稽徵法第47 條 之規定,係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自同法第41條於商業負責人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而來,屬「代罰」性質,若行為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至4 款、第41 條 之罪及其他犯罪,本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74號判決可資參照),故被告前開所犯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與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應分論併罰。 四、科刑部分: ㈠本院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送請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鑑定,結果認:被告之智力屬正常程度範圍,具有憂鬱及妄想性人格特徵,91年至92年本案發生時為情感性精神症狀態,屬精神耗弱狀態,需家屬照顧並接受長期心理輔導精神治療等情,有該院95年4 月21日馬院東醫乙字第0950001686號函及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各乙紙在卷可憑。以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19條第2 項,或修正後之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均得減輕其刑,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19條第2 項之規定,就上開各罪減輕其刑,另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因同時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法先加重後減之。 ㈡本院審酌被告虛開發票,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經濟交易秩序,又幫助逃漏稅捐達240,186 元,損及國家財政稅收,破壞稅捐機關對於稅賦之管理及納稅之公平性;惟念其本案行為時無前科記錄,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患有情感性精神病,屬輕度身心障礙,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在卷可佐,經鑑定需家屬照顧並接受長期心理輔導治療,有上開鑑定報告可參,被告經營失慮,由另案被告饒玉麟主導本案,被告犯罪情節較輕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卷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告或向其他營業人取得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及不實之申報書、扣繳憑單,分別經報稅之營業人或被告呈交稅捐機關申報稅捐,均非被告所有,本院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19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佩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國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 ┌─┬──────────┬────┬───┬─────┬─────┬────┐ │編│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開 立│發票字軌號│銷售額 │逃漏稅捐│ │號│ │ │年 月│碼 │ │ │ ├─┼──────────┼────┼───┼─────┼─────┼────┤ │1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00000000│ 9112 │QX00000000│ 598,810 │ 29,940 │ ├─┼──────────┼────┼───┼─────┼─────┼────┤ │2 │晶英企劃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207 │UY00000000│ 952,381 │ 47,619 │ ├─┼──────────┼────┼───┼─────┼─────┼────┤ │3 │永豐禾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 9203 │SY00000000│ 360,000 │ 18,000 │ │ │ │ │ 9208 │UY00000000│ 245,100 │ 12,255 │ │ │ │ │ 9208 │UY00000000│ 195,000 │ 9,750 │ ├─┼──────────┼────┼───┼─────┼─────┼────┤ │4 │弘穩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9201 │RY00000000│ 64,000 │ 3,200 │ │ │ │ │ 9201 │RY00000000│ 125,000 │ 6,250 │ │ │ │ │ 9202 │RY00000000│ 496,000 │ 24,800 │ ├─┼──────────┼────┼───┼─────┼─────┼────┤ │5 │福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9207 │UY00000000│ 98,830 │ 4,941 │ │ │ │ │ 9207 │UY00000000│ 107,750 │ 5,387 │ │ │ │ │ 9207 │UY00000000│ 97,330 │ 4,866 │ │ │ │ │ 9207 │UY00000000│ 99,038 │ 4,951 │ │ │ │ │ 9207 │UY00000000│ 74,937 │ 3,746 │ │ │ │ │ 9208 │UY00000000│ 101,529 │ 5,076 │ │ │ │ │ 9208 │UY00000000│ 113,928 │ 5,696 │ │ │ │ │ 9208 │UY00000000│ 74,676 │ 3,733 │ │ │ │ │ 9209 │VY00000000│ 58,334 │ 2,916 │ │ │ │ │ 9209 │VY00000000│ 128,275 │ 6,413 │ │ │ │ │ 9209 │VY00000000│ 11,964 │ 598 │ │ │ │ │ 9210 │VY00000000│ 135,969 │ 6,798 │ │ │ │ │ 9210 │VY00000000│ 31,176 │ 1,558 │ │ │ │ │ 9210 │VY00000000│ 7,764 │ 388 │ ├─┼──────────┼────┼───┼─────┼─────┼────┤ │6 │發原實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9207 │UY00000000│ 78,878 │ 3,943 │ │ │ │ │ 9207 │UY00000000│ 76,219 │ 3,810 │ │ │ │ │ 9207 │UY00000000│ 97,706 │ 4,885 │ │ │ │ │ 9207 │UY00000000│ 99,284 │ 4,964 │ │ │ │ │ 9207 │UY00000000│ 50,933 │ 2,546 │ │ │ │ │ 9208 │UY00000000│ 25,695 │ 1,284 │ │ │ │ │ 9208 │UY00000000│ 42,101 │ 2,105 │ │ │ │ │ 9208 │UY00000000│ 98,191 │ 4,909 │ │ │ │ │ 9208 │UY00000000│ 57,193 │ 2,859 │ ├─┼──────────┼────┼───┼─────┼─────┼────┤ │ │ │合計 │ │ │ 4,803,991│ 240,186│ └─┴──────────┴────┴───┴─────┴─────┴────┘ 附表二 ┌─┬──────────┬─────┬───┬──────┬─────┬──────┐ │編│公 司 名 稱 │統一編號 │ 開 立│ 發票字軌號 │銷售額 │逃漏稅捐 │ │號│ │ │ 年 月│ 碼 │ │ │ ├─┼──────────┼─────┼───┼──────┼─────┼──────┤ │1 │富唐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0 │ 9209 │ VU00000000 │2,237,000 │111,850 │ │ │ │ │ 9210 │ VU00000000 │2,205,000 │110,250 │ │ │ │ │ 9210 │ V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 │ │ │ │ 9210 │ VU00000000 │2,350,000 │117,500 │ ├─┼──────────┼─────┼───┼──────┼─────┼──────┤ │2 │翎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0000000 │ 9203 │ SU00000000 │150,000 │7,500 │ │ │ │ │ 9206 │ TU00000000 │2,786,000 │139,300 │ │ │ │ │ 9206 │ TU00000000 │4,853,000 │242,650 │ ├─┼──────────┼─────┼───┼──────┼─────┼──────┤ │3 │雄轟汽車材料企業有限│ 00000000 │ 9202 │ RY00000000 │876,500 │43,825 │ │ │公司 │ │ 9202 │ RY00000000 │838,800 │41,940 │ │ │ │ │ 9202 │ RY00000000 │855,600 │42,780 │ │ │ │ │ 9202 │ RY00000000 │880,100 │44,005 │ │ │ │ │ 9203 │ SY00000000 │395,500 │19,775 │ │ │ │ │ 9203 │ SY00000000 │484,400 │24,220 │ │ │ │ │ 9203 │ SY00000000 │468,000 │23,400 │ │ │ │ │ 9204 │ SY00000000 │387,500 │19,375 │ │ │ │ │ 9204 │ SY00000000 │419,500 │20,975 │ │ │ │ │ 9204 │ SY00000000 │352,000 │17,600 │ │ │ │ │ │ │ │ │ │ │ │ │ │ │ │ │ ├─┼──────────┼─────┼───┼──────┼─────┼──────┤ │4 │勝益商行 │ 00000000 │ 9208 │ UU00000000 │2,769,220 │138,460 │ │ │ │ │ 9208 │ UU00000000 │2,769,220 │138,460 │ ├─┼──────────┼─────┼───┼──────┼─────┼──────┤ │5 │華益商行 │ 00000000 │ 9207 │ UU00000000 │1,835,000 │91,750 │ │ │ │ │ 9207 │ UU00000000 │1,566,667 │78,333 │ │ │ │ │ 9208 │ UU00000000 │1,722,667 │86,133 │ ├─┼──────────┼─────┼───┼──────┼─────┼──────┤ │6 │宣穎實業有限公司 │ 00000000 │ 9208 │ UU00000000 │457,000 │22,850 │ │ │ │ │ 9208 │ UU00000000 │404,000 │20,200 │ │ │ │ │ 9208 │ UU00000000 │415,000 │20,750 │ │ │ │ │ 9208 │ UU00000000 │444,000 │22,200 │ │ │ │ │ 9208 │ UU00000000 │418,000 │20,900 │ ├─┼──────────┼─────┼───┼──────┼─────┼──────┤ │7 │旭晉機器廠有限公司 │ 00000000 │ 9201 │ RU00000000 │540,000 │27,000 │ │ │ │ │ 9201 │ R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8 │鄉竹工程有限公司 │ 00000000 │ 9201 │ RY00000000 │950,000 │47,500 │ ├─┼──────────┼─────┼───┼──────┼─────┼──────┤ │9 │德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 9201 │ RY00000000 │146,667 │7,333 │ │ │ │ │ 9201 │ RY00000000 │31,333 │1,567 │ │ │ │ │ 9201 │ RY00000000 │22,476 │1,124 │ │ │ │ │ 9202 │ RY00000000 │243,714 │12,186 │ │ │ │ │ 9202 │ RY00000000 │32,762 │1,638 │ │ │ │ │ 9203 │ SY00000000 │52,381 │2,619 │ │ │ │ │ 9204 │ SY00000000 │50,000 │2,500 │ │ │ │ │ 9204 │ SY00000000 │60,762 │3,038 │ │ │ │ │ 9205 │ TY00000000 │79,429 │3,971 │ ├─┼──────────┼─────┼───┼──────┼─────┼──────┤ │10│廣容企業有限公司 │ 00000000 │ 9203 │ SU00000000 │204,000 │10,200 │ │ │ │ │ 9204 │ SU00000000 │324,000 │16,200 │ │ │ │ │ 9204 │ SU00000000 │68,000 │3,400 │ ├─┼──────────┼─────┼───┼──────┼─────┼──────┤ │11│大三魁營造廠有限公司│ 00000000 │ 9205 │ TU00000000 │325,000 │16,250 │ │ │ │ │ 9205 │ TU00000000 │52,000 │2,600 │ ├─┼──────────┼─────┼───┼──────┼─────┼──────┤ │12│勝權資訊社 │ 00000000 │ 9201 │ RU00000000 │210,000 │10,500 │ ├─┼──────────┼─────┼───┼──────┼─────┼──────┤ │13│軒敏工程有限公司 │ 00000000 │ 9111 │ QX00000000 │2,100,000 │105,000 │ ├─┼──────────┼─────┼───┼──────┼─────┼──────┤ │14│忠遠汽車有限公司 │ 00000000 │ 9111 │ QV00000000 │420,000 │21,000 │ │ │ │ │ 9111 │ QV00000000 │385,000 │19,250 │ │ │ │ │ 9111 │ QV00000000 │685,000 │34,250 │ │ │ │ │ 9111 │ QV00000000 │545,000 │27,250 │ │ │ │ │ 9112 │ QV00000000 │433,000 │21,650 │ │ │ │ │ 9112 │ QV00000000 │680,000 │34,000 │ │ │ │ │ 9112 │ QV00000000 │282,000 │14,100 │ │ │ │ │ 9112 │ QV00000000 │470,000 │23,500 │ ├─┼──────────┼─────┼───┼──────┼─────┼──────┤ │ │ │ 合計 │ │ │45,632,198│2,281,607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