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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
    炳煌工程行聯勝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炳煌工程行 代 表 人 被   告 聯勝工程行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意青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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