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炳煌工程行 代 表 人 被 告 聯勝工程行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意青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