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3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806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1 至4 、附表5 編號1 至6 各所示之物,及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1 至4 各所示之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分別係附表1 至4 所示各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音樂及電腦程式著作,任何人未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竟仍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4年3 月15日起至同年7 月上旬某日止,在其設於高雄市○○○路217 號之電腦工作室內,先利用所申設之寬頻網路及如附表5 編號1 所示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與週邊設備,上網自行向其他網路使用者搜尋如附表1 至3 各所示之影片、音樂、遊戲、應用程式檔案後,並以點對點續傳之方式 (Peer-To-Peer,簡稱P2P),將該使用者電腦內之檔案下載至如附表5 編號1 所示電腦主機之硬碟中,而連續以擅自重製之方法侵害如附表1 至3 各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如附表4 所示之遊戲、應用程式檔案,因甲○○本有原版光碟,是以無須先以上述點對點續傳之方式下載至電腦硬碟)。繼又利用上開電腦主機與週邊設備,連續以燒錄之方式,擅自重製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盜版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光碟。末再利用上開寬頻網路、電腦主機與週邊設備,分別在ebay拍賣網站申請「jsg014」帳號,及在雅虎奇摩家族「雷洛家庭數位工作室」網站,刊登販賣各該盜版光碟之訊息,並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購買者即以甲○○申請之「jsg014@yahoo.com.tw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與甲○○聯絡,甲○○則提供其在郵局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在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開立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購買人匯款。俟收到購買人之款項後,甲○○便將不特定客人欲洽購之盜版光碟以郵局掛號方式,郵寄予不特定客人,以此方式連續販賣盜版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光碟,共計獲利2 萬元(未扣案)。嗣於94年8 月6 日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甲○○位於高雄縣林園鄉○○街34之18號4 樓之住處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1 至5 所示之物(斯時上開電腦工作室已停業、退租,相關物品遂搬遷至住處)。二、案經如附表1 至4 (附表3 編號9 除外)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先指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戊○○、丁○○、乙○○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暨清冊1 份、雅虎電子郵件影印資料7 份、雅虎奇摩家族「雷洛家庭數位工作室」網頁資料1 紙、扣案電腦主機資料擷取畫面26張、扣案盜版光碟外觀照片6 張、現場查獲照片11張、扣案郵局及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影本各1 份、正版影片光碟著作權利證明暨影片介紹資料38紙、正版音樂光碟外包裝影本9 張、正版遊戲及應用程式光碟外包裝影本34張附卷可稽;另並有如附表1 至5 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證明。又如附表1 至4 各所示之影片、音樂、遊戲及應用程式,分別係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視聽、音樂及電腦程式著作,且均係近年間發行者,有上開正版光碟權利證明、介紹資料及外包裝影本可按,堪認均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且仍在權利存續期間內之著作,若該著作財產權人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言;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外國人,因我國已於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國際公約之結果,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從而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至明。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以點對點續傳之方式,下載如附表1 至3 (附表3 編號9 除外,因此部分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而未據告訴)所示之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於電腦硬碟之重製行為,為重製他人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於光碟之階段行為,而被告擅自重製他人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於光碟復散布光碟重製物,散布重製物之輕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39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人疏未論及下載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犯行與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犯行間之關係,並認被告散布重製光碟部分應與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部分成立牽連犯,均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將如附表3 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下載於電腦硬碟之重製行為(編號9 除外),雖未據起訴,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之重製如附表3 所示電腦程式著作於光碟行為,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同時擅自下載數個不同視聽、音樂、電腦程式著作,而侵害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審酌被告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漠視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行為固不足取,惟念被告為上開犯行時僅為24歲,年紀尚輕,難免思慮未周,犯罪惡性應非重大,且其先前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素行良好,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爰不因被告係屬連續犯而援引刑法第56條後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乃逕量處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1 至4 所示之盜版光碟,為被告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得之物,業認明如前;另扣案如附表5 編號1 至3 各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該罪所用之物,也據被告供承在卷;及被告自承之犯該罪所得2 萬元,雖未扣案,惟並無證據顯示已然滅失,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5 編號4 至6 各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為其自陳屬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末扣案如附表5 編號7 、8 各所示之物品,僅係被告交寄盜版光碟後郵局所給予之付郵證明,尚非屬被告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公訴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也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妮君 ┌───────────────────────────────────────┐ │附表1: │ ├──┬─────────────────┬─────────────┬────┤ │ │ 影 片 光 碟 名 稱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 │ │ ( 視 聽 著 作 ) │ │光碟(片)│ ├──┼─────────────────┼─────────────┼────┤ │01 │辣媽辣妹 Freaky Friday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貳片 │ ├──┼─────────────────┼─────────────┼────┤ │02 │超人特攻隊 The Incredibles │同上 │參片 │ ├──┼─────────────────┼─────────────┼────┤ │03 │小姐好辣 The Hot Chick │同上 │貳片 │ ├──┼─────────────────┼─────────────┼────┤ │04 │限制級褓母 The Pacifier │同上 │陸片 │ ├──┼─────────────────┼─────────────┼────┤ │05 │麻辣女王 Miss Congeniality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貳片 │ ├──┼─────────────────┼─────────────┼────┤ │06 │麻辣女王2 Miss Congeniality2 │同上 │捌片 │ │ │Armed And Fabulous │ │ │ ├──┼─────────────────┼─────────────┼────┤ │07 │特洛伊:木馬屠城 Troy │同上 │參片 │ ├──┼─────────────────┼─────────────┼────┤ │08 │恐怖蠟像館 House Of Wax │同上 │陸片 │ ├──┼─────────────────┼─────────────┼────┤ │09 │蝙蝠俠:開戰時刻 Battman Begins │同上 │肆片 │ ├──┼─────────────────┼─────────────┼────┤ │10 │驅魔神探 Constantine │同上 │肆片 │ ├──┼─────────────────┼─────────────┼────┤ │11 │貓女 Catwoman │同上 │壹片 │ ├──┼─────────────────┼─────────────┼────┤ │12 │王者天下 Kingdom Of Heaven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肆片 │ │ │ │公司 │ │ ├──┼─────────────────┼─────────────┼────┤ │13 │史密斯任務 Mr. And Mrs. Smith │同上 │陸片(起│ │ │ │ │訴書短載│ │ │ │ │貳片) │ ├──┼─────────────────┼─────────────┼────┤ │14 │幻影殺手 Elekra │同上 │貳片 │ ├──┼─────────────────┼─────────────┼────┤ │15 │機械公敵 I,Robot │同上 │貳片 │ ├──┼─────────────────┼─────────────┼────┤ │16 │終極殺陣計程車女王 Taxi │同上 │貳片 │ ├──┼─────────────────┼─────────────┼────┤ │17 │星際大戰三部曲Starwars:EpisodeIII-│同上 │拾肆片 │ │ │Re Venge Of Sith │ │ │ ├──┼─────────────────┼─────────────┼────┤ │18 │捉迷藏 Hide And Seek │同上 │參片 │ ├──┼─────────────────┼─────────────┼────┤ │19 │鳳凰號 The Flight Of The Phoenix │同上 │貳片 │ ├──┼─────────────────┼─────────────┼────┤ │20 │馬達加斯加 Madagascar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貳片 │ │ │ │夥 │ │ ├──┼─────────────────┼─────────────┼────┤ │21 │大公司小老闆 In Good Company │同上 │拾貳片 │ ├──┼─────────────────┼─────────────┼────┤ │22 │BJ單身日記2Bridget Jones:The Edge │同上 │貳片 │ │ │Of Reason │ │ │ ├──┼─────────────────┼─────────────┼────┤ │23 │雙面翻譯 The Interpreter │同上 │拾片 │ ├──┼─────────────────┼─────────────┼────┤ │24 │鬼娃也有種 Seed Of Chucky │同上 │貳片 │ ├──┼─────────────────┼─────────────┼────┤ │25 │蜘蛛人2 Spider-man2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肆片 │ │ │ │司 │ │ ├──┼─────────────────┼─────────────┼────┤ │26 │限制級戰警2 XXX:State Of The Union│同上 │捌片 │ ├──┼─────────────────┼─────────────┼────┤ │27 │全民情聖 Hitch │同上 │肆片 │ ├──┼─────────────────┼─────────────┼────┤ │28 │功夫 Kung Fu Hustle │美商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玖片(起│ │ │ │司 │訴書短載│ │ │ │ │貳片) │ ├──┼─────────────────┼─────────────┼────┤ │29 │鬼膽神偷 After The Sunset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貳片 │ ├──┼─────────────────┼─────────────┼────┤ │30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臨 Lord Of The │同上 │肆片 │ │ │Rings:The Ruturn Of The King │ │ │ ├──┼─────────────────┼─────────────┼────┤ │31 │落日殺神 Collateral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貳片 │ ├──┼─────────────────┼─────────────┼────┤ │32 │卡特教頭 Coach Carter │同上 │捌片 │ ├──┼─────────────────┼─────────────┼────┤ │33 │撒哈拉 Sahara │同上 │貳片 │ ├──┼─────────────────┼─────────────┼────┤ │34 │記憶裂痕 Paycheck │同上 │肆片 │ ├──┼─────────────────┼─────────────┼────┤ │35 │男人百分百 What Women Want │同上 │貳片 │ ├──┴─────────────────┴─────────────┴────┤ │合計壹佰伍拾壹片(起訴書短載肆片) │ └───────────────────────────────────────┘ ┌──────────────────────────────────┐ │附表2: │ ├──┬─────────┬───────────────┬─────┤ │編號│音 樂 光 碟 名 稱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光│ │ │( 音 樂 著 作 ) │ │碟數量(片)│ ├──┼─────────┼───────────────┼─────┤ │01 │徐若瑄- 狠狠愛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壹片 │ ├──┼─────────┼───────────────┼─────┤ │02 │李聖傑- 手放開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壹片 │ ├──┼─────────┼───────────────┼─────┤ │03 │光良- 童話 │同上 │壹片 │ ├──┼─────────┼───────────────┼─────┤ │04 │張宇- 男人的好A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壹片 │ ├──┼─────────┼───────────────┼─────┤ │05 │張宇- 男人的好B │同上 │壹片 │ ├──┼─────────┼───────────────┼─────┤ │06 │戴佩妮- 愛瘋 │同上 │壹片 │ ├──┼─────────┼───────────────┼─────┤ │07 │張宇- 奇蹟1 │同上 │壹片 │ ├──┼─────────┼───────────────┼─────┤ │08 │張宇- 奇蹟2 │同上 │壹片 │ ├──┼─────────┼───────────────┼─────┤ │09 │張惠妹- 排山倒海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壹片 │ ├──┼─────────┼───────────────┼─────┤ │10 │林俊傑- 編號89757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壹片 │ ├──┼─────────┼───────────────┼─────┤ │11 │SHE- 女生宿舍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壹片 │ ├──┼─────────┼───────────────┼─────┤ │12 │陳小春- 頭號男友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壹片 │ ├──┼─────────┼───────────────┼─────┤ │13 │蔡依林- 野蠻遊戲 │同上 │壹片 │ ├──┼─────────┼───────────────┼─────┤ │14 │周杰倫- 愛在西元前│同上 │貳片 │ ├──┴─────────┴───────────────┴─────┤ │合計拾伍片 │ └──────────────────────────────────┘ ┌─────────────────────────────────┐ │附表3: │ ├──┬─────────┬──────────────┬─────┤ │編號│遊戲、應用程式名稱│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光│ │ │ (電腦程式著作) │ │碟數量(片)│ ├──┼─────────┼──────────────┼─────┤ │01 │三國志Ⅷ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壹片 │ ├──┼─────────┼──────────────┼─────┤ │02 │三國志Ⅷ威力加強版│同上 │壹片 │ ├──┼─────────┼──────────────┼─────┤ │03 │三國志Ⅸ │同上 │拾陸片 │ ├──┼─────────┼──────────────┼─────┤ │04 │大航海時代 │同上 │貳片 │ ├──┼─────────┼──────────────┼─────┤ │05 │真三國無雙3 │同上 │捌片 │ ├──┼─────────┼──────────────┼─────┤ │06 │遊戲修改大師8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壹片 │ ├──┼─────────┼──────────────┼─────┤ │07 │會聲會影7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貳片 │ ├──┼─────────┼──────────────┼─────┤ │08 │DVD錄錄燒2 │同上 │貳片 │ ├──┼─────────┼──────────────┼─────┤ │09 │pc-cillin2004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告│壹片 │ │ │ │訴) │ │ ├──┴─────────┴──────────────┴─────┤ │合計參拾肆片(與附表4 合計壹佰片,起訴書多載壹片) │ └─────────────────────────────────┘ ┌─────────────────────────────────┐ │附表4: │ ├──┬─────────┬──────────────┬─────┤ │編號│遊戲、應用程式名稱│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扣案盜版光│ │ │ (電腦程式著作) │ │碟數量(片)│ ├──┼─────────┼──────────────┼─────┤ │01 │三國志Ⅹ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拾伍片 │ ├──┼─────────┼──────────────┼─────┤ │02 │三國志Ⅹ威力加強版│同上 │柒片 │ ├──┼─────────┼──────────────┼─────┤ │03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同上 │拾肆片(起│ │ │ │ │訴書短載壹│ │ │ │ │片) │ ├──┼─────────┼──────────────┼─────┤ │04 │信長之野望天下創世│同上 │貳片(起訴│ │ │威力加強版 │ │書多載壹片│ │ │ │ │) │ ├──┼─────────┼──────────────┼─────┤ │05 │魔獸爭霸3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陸片 │ ├──┼─────────┼──────────────┼─────┤ │06 │魔獸爭霸3 寒冰霸權│同上 │肆片(起訴│ │ │ │ │書多載壹片│ │ │ │ │) │ ├──┼─────────┼──────────────┼─────┤ │07 │暗黑破壞神2 │同上 │拾柒片 │ ├──┼─────────┼──────────────┼─────┤ │08 │紅樓續夢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壹片 │ ├──┴─────────┴──────────────┴─────┤ │合計陸拾陸片(與附表3 合計壹佰片,起訴書多載壹片) │ └─────────────────────────────────┘ ┌─────────────────────────────────┐ │附表5: │ ├──┬───────────────────────┬──────┤ │編號│ 其 他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01 │電腦主機(內建燒錄器) │參臺 │ ├──┼───────────────────────┼──────┤ │02 │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郵局帳戶存摺│壹本 │ ├──┼───────────────────────┼──────┤ │03 │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高雄市第二│壹本 │ │ │信用合作社存摺 │ │ ├──┼───────────────────────┼──────┤ │04 │空白光碟片 │壹佰柒拾捌片│ │ │ │(起訴書短載│ │ │ │捌片) │ ├──┼───────────────────────┼──────┤ │05 │光碟套 │肆佰個 │ ├──┼───────────────────────┼──────┤ │06 │空白信封袋(中型牛皮紙袋) │參拾壹個(起│ │ │ │訴書漏載) │ ├──┼───────────────────────┼──────┤ │07 │郵局代收貨價託運單 │參拾玖張 │ ├──┼───────────────────────┼──────┤ │08 │郵局掛號收執聯 │拾貳張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