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42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6396號)及移送併辦審理(94年度毒偵字笫834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笫58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笫638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3年6 月1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6 月11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笫709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4年7 月20日晚上11時許起至94年8 月28日下午1 時許止,在高雄市三民區○○○路與春陽街口之某加油站廁所內及高雄市某處等處,以海洛因加水稀釋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平均每週施用1 次,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㈠94年7 月21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錦屏路口對面中油便道公園內為警盤檢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查悉上情;㈡於94年8 月29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401 號飲料店廁所內為警查獲,甲○○當場將剛購得之白粉(海洛因)沖入馬桶,然仍經警查扣其所有預備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67、75頁)。
㈡毒品案件尿液送驗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年8 月1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見警卷笫13頁、偵㈠卷笫18頁)。
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戒毒偵字第號709 不起訴處分書1 份(見偵㈠卷笫30頁)。
㈣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4年9 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見併警㈠卷笫5 、7 頁)。
㈤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查獲之現場照片2 張(見併警㈠卷笫8 至10頁、笫12頁)。
㈥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復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告犯行,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素行非佳,其因施用毒品案件,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仍未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無悔改之意,意志不堅,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於94年8月29日所扣案之未使用過注射針筒2 支,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甚詳在卷(見本院卷笫6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笫1 項笫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前於94年7 月21日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注射針筒2 支,並非被告所有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然仍堅稱上揭注射針筒2 支非其所有等語甚詳在卷(見本院卷笫67頁),且與本案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無直接關係,爰不予以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笫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8條笫1 項笫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