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3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7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午○○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工具均沒收。 事 實 一、午○○與謝鴻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被害人之財物,午○○並以之為常業,恃以為生。嗣於94年1 月11日下午5 時30分許,為警在高雄市○○區○○街83號「華陽賓館」318 室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行竊時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梅花扳手2 支、六角扳手8 支、一字型扳手2 支、鐵剪1 支、電線剪1 支,並扣得與本案犯行無關聯性之水果刀1 把。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午○○對於本院提示卷內之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鴻文、證人曾明慧、寅○○○、辛○○、E○○、L○○、亥○○、趙林村、未○○、H○○○、K○○、天○○、地○○、G○○、乙○○、V○○、I○○、辰○○、R○○、丙○○、陳玉雪、N○○、P○○、黃○○、C○○、庚○○、W○○、A○○、丑○○、B○○、洪家甯、巳○○、子○○、O○○、J○○、丁○○、申○○、己○○、D○○、卯○○、宇○○、T○○、戌○○、壬○○、Y○○、S○○、宙○○、X○○、Q○○、甲○○、許澄福、F○○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審理時,並未聲明異議,依法自應視為被告同意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得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前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作成時之狀況,距離本案查獲時間甚近,記憶應最為清晰可靠,是認渠等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竊盜事實業據被告午○○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鴻文、證人曾明慧、寅○○○、辛○○、E○○、L○○、亥○○、趙林村、未○○、H○○○、K○○、天○○、地○○、G○○、乙○○、V○○、I○○、辰○○、R○○、丙○○、陳玉雪、N○○、P○○、黃○○、C○○、庚○○、W○○、A○○、丑○○、B○○、洪家甯、巳○○、子○○、O○○、秀美、丁○○、申○○、己○○、D○○、卯○○、宇○○、T○○、戌○○、壬○○、Y○○、S○○、宙○○、X○○、Q○○、甲○○、許澄福、F○○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共13紙、贓物照片4 張、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帳單2 份及如附表二之梅花扳手2 支、六角扳手8 支、一字型扳手2 支、鐵剪1 支、電線剪1 支等工具扣案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被告有罪之證據,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被害人之財物之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雖辯稱其非以竊盜為常業云云(見本院卷第33、35頁),然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行為,多達51件,平均每月達10件以上,並多於行竊後即銷贓花用,足見被告確係以常業之故意,而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恃以為生,是揆諸前揭規定,被告確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自可認定。本案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與適用法律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既遂罪。再被告所為之附表二編號45至51之竊盜行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與前開犯罪事實附表一之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6 、7 、47、50之竊盜犯行,與謝鴻文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任意行竊被害人之財物,嚴重危害被害人等之財產權,且致被害人難以追償,復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渠所為實不宜寬貸,惟念渠於犯後尚坦承犯行,在庭態度甚佳,顯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又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本件被告固恃竊盜為生,惟無證據證明其係職業性犯罪;且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顯有悔意,雖無固定工作,但非無正常工作,在無證據證明其欠缺正確工作觀念下,自難僅以被告前曾犯罪,即認執行成效不佳,而有強制工作之必要,是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應足已收矯治之效,尚無依上開規定令其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說明。 ㈣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工具,均係被告所有供行竊所用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32) ,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僅供稱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一字型扳手及鐵剪工具係行竊之工具云云,惟由被告供承有附表二編號29、30之犯行足以得知被告有持有如電線剪等其他工具行竊,是自以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持附表二所示之行竊工具乙節較為可採,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西瓜刀1 把,係被告前任房客所有,藏於住處天花板,與本案犯行不具有關聯性,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一卷第131 頁、本院卷第154 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U○○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秀敏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2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被 告│發生時間 │被害人│犯罪手法(事實)、│ 所憑積極證據 │ │號│ │、地點 │姓名 │竊得贓物及贓物處理│ │ ├─┼───┼─────┼───┼─────────┼──────────┤ │1│謝鴻文│93年10月中│李黃碧│於上開時地,由謝鴻│⒈被告謝鴻文、午○○│ │ │午○○│旬間某日凌│蓮 │文持工具T字型扳手│ 2人自白(參警卷㈠ │ │ │ │晨 │ │,撬開後門後侵入檳│ 第43頁、166至167頁│ │ │ │ │ │榔攤內行竊,午○○│ ) │ │ │ │高雄市苓雅│ │在旁把風,竊得七星│⒉證人即被害人李黃碧│ │ │ │區○○○路│ │牌香煙4 條、飲料5 │ 蓮證述被竊盜事實,│ │ │ │104 號 (阿│ │箱、茶葉9 包等物,│ 並指認在午○○租住│ │ │ │財檳榔攤內│ │除茶葉9 包為警扣押│ 處(華陽飯店)內扣│ │ │ │) │ │外,餘均變賣朋分花│ 押之茶葉為其失物,│ │ │ │ │ │用。 │ 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乙紙附卷可稽(參警│ │ │ │ │ │ │ 卷㈠第352 至353頁)│ ├─┼───┼─────┼───┼─────────┼──────────┤ │2│謝鴻文│93年10月底│辛○○│於上開時地,先由謝│⒈被告謝鴻文、午○○│ │ │午○○│至11月初某│ │鴻文持T字型扳手,│ 自白(參警卷㈠第63│ │ │ │日8時許 │ │撬開XW-8772 號自小│ 至65頁、205頁) │ │ │ │ │ │客車車門後,侵入車│⒉證人即被害人辛○○│ │ │ │高雄市前鎮│ │內行竊,午○○在旁│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區○○○路│ │把風,竊得車上硬幣│ 指認在午○○所使用│ │ │ │257 號前 │ │數拾元、摩托羅拉牌│ 車上扣押之摩托羅拉│ │ │ │ │ │(LF2000型、藍色及│ 牌手機為其失物,並│ │ │ │ │ │3688型、灰色)手機│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 │ │ │ │ │2支等物,其中上開│ 紙附卷可稽(參警卷│ │ │ │ │ │摩托羅拉牌(LF2000│ ㈠355至357頁) │ │ │ │ │ │型、藍色)手機在林│ │ │ │ │ │ │嫌車上,為警查獲扣│ │ │ │ │ │ │押在案。 │ │ ├─┼───┼─────┼───┼─────────┼──────────┤ │3│午○○│93年11月初│E○○│於上開時地,佯裝打│⒈被告午○○自白 │ │ │ │某日下午 │ │電動玩具進入店內,│ (參警卷㈠第200頁)│ │ │ │ │ │乘人不備持一字型螺│⒉證人即被害人E○○│ │ │ │屏東縣枋寮│ │絲起子撬開電玩機具│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鄉○○路二│ │,竊得機具內IC板,│ 警卷㈠第362至363頁│ │ │ │段130 號(│ │變賣花用。 │ )。 │ │ │ │妹登瘋檳榔│ │ │ │ │ │ │攤) │ │ │ │ ├─┼───┼─────┼───┼─────────┼──────────┤ │4│午○○│93年11月間│L○○│於上開時地,持自工│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具撬開鐵皮屋後方鐵│ 警卷㈠202至203頁)│ │ │ │ │ │窗侵入行竊,竊得DV│⒉證人即被害人L○○│ │ │ │屏東縣萬丹│ │D 一台、香煙20餘包│ 證述被竊盜事實 │ │ │ │鄉萬全村西│ │及一些零錢等物,變│ (參警卷㈠第364 至│ │ │ │環路701 號│ │賣花用。 │ 365 頁)。 │ │ │ │(好彩頭檳│ │ │ │ │ │ │榔攤) │ │ │ │ ├─┼───┼─────┼───┼─────────┼──────────┤ │5│午○○│93年11月07│亥○○│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日8 時許 │ │型螺絲起子撬開前面│ 警卷㈠第204頁反面 │ │ │ │ │ │鋁門門鎖後,侵入屋│ ) │ │ │ │高雄縣鳳山│ │內行竊,竊得易利信│⒉證人即被害人亥○○│ │ │ │市文華里明│ │牌(序號0000000000│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昌西街17號│ │39839 、銀色)手機│ 指認在午○○身上扣│ │ │ │ │ │1支、身分證、健保│ 押之易利信牌手機為│ │ │ │ │ │卡、駕照、信用卡 │ 其失物,並有贓物認│ │ │ │ │ │20餘張、金融卡8張│ 領保管單乙紙附卷可│ │ │ │ │ │等物,上開贓物手機│ 稽(參警卷㈠第366 │ │ │ │ │ │留存己用,為警查獲│ 至368 頁) │ │ │ │ │ │扣押在案。 │ │ ├─┼───┼─────┼───┼─────────┼──────────┤ │6│謝鴻文│93年11月中│M○○│於上開時地,午○○│⒈被告謝鴻文、午○○│ │ │午○○│旬某日凌晨│ │在旁把風,由謝鴻文│ 2人自白(參警卷㈠│ │ │ │ │ │持工具T字型扳手,│ 第44頁、第185至186│ │ │ │高雄縣茄萣│ │分別撬開YY- 126 號│ 頁) │ │ │ │民生路210 │ │及XX-077號遊覽車,│⒉證人即被害人M○○│ │ │ │巷口 │ │侵入分別竊得大同牌│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 │ │DVD 及回數票各8 張│ 警卷㈠第373至374頁│ │ │ │ │ │等物,車上遺落T字│ ) │ │ │ │ │ │型扳手1 支,脫售變│ │ │ │ │ │ │賣朋分花用。 │ │ ├─┼───┼─────┼───┼─────────┼──────────┤ │7│謝鴻文│93年11月15│未○○│於上開時地,謝鴻文│⒈被告謝鴻文、午○○│ │ │午○○│日14時許 │ │在車上把風,由林正│ 2人自白(參警卷㈠│ │ │ │ │ │昌持工具鉗子,毀壞│ 第43頁、第188頁) │ │ │ │台南市安平│ │倉庫後方廁所旁窗戶│⒉證人即被害人未○○│ │ │ │區○○路 │ │鐵條,侵入倉庫內行│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561 號倉庫│ │竊,竊得電玩機具IC│ 指認在午○○所使用│ │ │ │ │ │版4塊、空氣壓縮機│ 車上扣押之電玩機具│ │ │ │ │ │1台、自動數幣機1│ IC版4塊為其失物,│ │ │ │ │ │台、電動起子1支等│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 │ │ │ │ │物,空氣壓縮機、自│ 紙附卷可稽(參警卷│ │ │ │ │ │動數幣機、電動起子│ ㈠379至380頁) │ │ │ │ │ │等物,除電玩機具IC│ │ │ │ │ │ │版4塊為警查獲扣押│ │ │ │ │ │ │在案,餘變賣朋分花│ │ │ │ │ │ │用。 │ │ ├─┼───┼─────┼───┼─────────┼──────────┤ │8│午○○│93年10月上│楊陳秋│於上開時地,持自工│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旬間某日上│香 │具毀壞後方窗戶鋁條│ 警卷㈠第169頁) │ │ │ │午 │ │侵入行竊,竊得卡拉│⒉證人即告訴人楊陳秋│ │ │ │ │ │OK一組,變賣花用。│ 香證述被竊盜事實(│ │ │ │屏東縣內埔│ │ │ 參警卷㈠第382至383│ │ │ │鄉隘寮村清│ │ │ 頁) │ │ │ │涼路上 (水│ │ │ │ │ │ │果攤內) │ │ │ │ ├─┼───┼─────┼───┼─────────┼──────────┤ │9│午○○│93年10月底│K○○│於上開時地,侵入屋│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內,竊得水泥攪拌器│ 警卷㈠第134頁) │ │ │ │ │ │1 支、電纜線1 批、│⒉證人即被害人K○○│ │ │ │高雄縣仁武│ │磁磚切割機、鐵撬1 │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鄉○○街79│ │支、飲料等物,鐵撬│ 指認在午○○所使用│ │ │ │號 │ │為警扣押,餘均變賣│ 車上扣押之鐵撬為其│ │ │ │ │ │花用。 │ 失物,並有贓物認領│ │ │ │ │ │ │ 保管單乙紙附卷可稽│ │ │ │ │ │ │ (參警卷㈠384至385│ │ │ │ │ │ │ -1頁) │ ├─┼───┼─────┼───┼─────────┼──────────┤ ││午○○│93年11月中│天○○│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旬某日凌晨│ │型螺絲起子,撬開YQ│ 警卷㈠195至196頁)│ │ │ │ │ │-9176 號自小貨車油│⒉證人即被害人天○○│ │ │ │高雄市鹽埕│ │箱蓋,竊得車上92無│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區○○○路│ │鉛汽油約3-4 公升左│ 警卷㈠第388至389頁│ │ │ │31號前 │ │右使用。 │ ) │ ├─┼───┼─────┼───┼─────────┼──────────┤ ││午○○│93年11月19│地○○│於上開時地,前後2│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日凌晨93年│ │次侵入該鐵皮屋內,│ 警卷㈠第186 頁) │ │ │ │12月31日凌│ │持工具一字型螺絲起│⒉證人即告訴人地○○│ │ │ │晨 │ │子,撬開鐵櫃鎖頭行│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 │ │竊二次,分別竊得卡│ 警卷㈠第393至394頁│ │ │ │高雄縣永安│ │拉OK各1組,變賣花│ ) │ │ │ │鄉○○路 │ │用。 │ │ │ │ │13-1號(日│ │ │ │ │ │ │興檳榔攤旁│ │ │ │ │ │ │鐵皮屋) │ │ │ │ ├─┼───┼─────┼───┼─────────┼──────────┤ ││午○○│93年11月下│戊○○│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旬某日凌晨│ │型螺絲起子,撬開DE│ 警卷㈠第195頁) │ │ │ │ │ │-9450 號自小貨車油│⒉證人即被害人戊○○│ │ │ │高雄市鹽埕│ │箱蓋,竊得車上92無│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區○○○路│ │鉛汽油約30公升使用│ 警卷㈠第393至394頁│ │ │ │84號前 │ │。 │ ) │ ├─┼───┼─────┼───┼─────────┼──────────┤ ││午○○│93年12月初│G○○│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間某日凌晨│ │型螺絲起子,撬開電│ 警卷㈠第176頁反面 │ │ │ │ │ │動玩具機具,竊得機│ ) │ │ │ │嘉義縣水上│ │具內IC版1塊,上開│⒉證人即被害人G○○│ │ │ │鄉○○路 │ │IC板為警起獲扣押在│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378號 │ │案。 │ 指認在午○○租住處│ │ │ │ │ │ │ 扣押之IC版為其失物│ │ │ │ │ │ │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乙紙附卷可稽(參警│ │ │ │ │ │ │ 卷㈠第395 至397 頁│ │ │ │ │ │ │ ) │ ├─┼───┼─────┼───┼─────────┼──────────┤ ││午○○│93年12月上│乙○○│於上開時地,爬上圍│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旬間某日晚│ │牆將門口監視器攝影│ 警卷㈠第192 頁) │ │ │ │上 │ │鏡頭扯下竊走,變賣│⒉證人即被害人乙○○│ │ │ │ │ │花用。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高雄市鼓山│ │ │ 警卷㈠第395至397頁│ │ │ │區美術南二│ │ │ ) │ │ │ │路11號 │ │ │ │ ├─┼───┼─────┼───┼─────────┼──────────┤ ││午○○│93年12月間│V○○│於上開時地,進入該│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海釣場,佯裝打電動│ 警卷㈠第181頁) │ │ │ │ │ │,竊得電動玩具機具│⒉證人即被害人V○○│ │ │ │台南市安中│ │內之IC版1塊,變賣│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路六段1 巷│ │花用。 │ 警卷㈠第400至401頁│ │ │ │120-40號(│ │ │ ) │ │ │ │正風海釣場│ │ │ │ │ │ │) │ │ │ │ ├─┼───┼─────┼───┼─────────┼──────────┤ ││午○○│93年12月間│I○○│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型螺絲起子,撬開電│ 警卷㈠第第182 頁)│ │ │ │ │ │玩機具,竊得機具內│⒉證人即被害人I○○│ │ │ │台南縣新市│ │IC板1塊,變賣花用│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鄉永就村中│ │。 │ 警卷㈠第402至403頁│ │ │ │華路180 號│ │ │ )。 │ │ │ │(禾群檳榔│ │ │ │ │ │ │攤) │ │ │ │ ├─┼───┼─────┼───┼─────────┼──────────┤ ││午○○│93年12月間│辰○○│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型螺絲起子,撬開F7│ 警卷㈠第195 頁) │ │ │ │ │ │-2215 號自小貨車油│⒉證人即被害人辰○○│ │ │ │高雄市鹽埕│ │箱蓋,竊得車上92無│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區○○街67│ │鉛汽油約15公升使用│ 警卷㈠第404至405頁│ │ │ │號前 │ │。 │ )。 │ ├─┼───┼─────┼───┼─────────┼──────────┤ ││午○○│93年12月間│R○○│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型螺絲起子,撬開ZT│ 警卷㈠第194 頁)。│ │ │ │ │ │-1080 號自小貨車油│⒉證人即被害人R○○│ │ │ │高雄市鹽埕│ │箱蓋,竊得車上92無│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區○○街53│ │鉛汽油約12公升使用│ 警卷㈠第406至407頁│ │ │ │號前 │ │。 │ )。 │ ├─┼───┼─────┼───┼─────────┼──────────┤ ││午○○│93年12月12│丙○○│於上開時地,侵入攤│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內行竊,竊得飲料封│ (參警卷㈠第175至 │ │ │ │ │ │口機1台,變賣花用│ 176頁) │ │ │ │嘉義縣中埔│ │。 │⒉證人即告訴人丙○○│ │ │ │鄉中埔村69│ │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號(泡沫紅│ │ │ 警卷㈠第408至409頁│ │ │ │茶攤) │ │ │ )。 │ ├─┼───┼─────┼───┼─────────┼──────────┤ ││午○○│93年12月12│陳玉雪│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撬開門鎖後侵入行│ (參警卷㈠第172頁)│ │ │ │ │ │竊,竊得現金新台幣│⒉證人即被害人陳玉雪│ │ │ │嘉義縣中埔│ │1200元及飲料封口機│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鄉○○路 │ │1台,變賣花用。 │ 警卷㈠第410至411頁│ │ │ │261 號(好│ │ │ )。 │ │ │ │佳味農園美│ │ │ │ │ │ │食) │ │ │ │ ├─┼───┼─────┼───┼─────────┼──────────┤ ││午○○│93年12月14│N○○│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撬開大門喇叭鎖後│ (參警卷㈠第173至 │ │ │ │ │ │侵入行竊,竊得卡拉│ 175頁) │ │ │ │嘉義縣番路│ │OK一組,變賣花用。│⒉證人即被害人N○○│ │ │ │鄉公興村中│ │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寮14-7號(│ │ │ 警卷㈠第412至413頁│ │ │ │渡假小木屋│ │ │ ) │ │ │ │) │ │ │ │ ├─┼───┼─────┼───┼─────────┼──────────┤ ││午○○│93年12月14│P○○│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撬開大門喇叭鎖後│ (參警卷㈠第174至 │ │ │ │ │ │侵入行竊,竊得除濕│ 175頁) │ │ │ │嘉義縣番路│ │機1台、數位小耳朵│⒉證人即被害人P○○│ │ │ │鄉公興村中│ │接收器1台、CD 隨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寮14 -8號 │ │身聽1台、喇叭1對│ 警卷㈠第414至415頁│ │ │ │(渡假小木│ │、DVD 1台等物,變│ ) │ │ │ │屋) │ │賣花用。 │ │ ├─┼───┼─────┼───┼─────────┼──────────┤ ││午○○│93年12月14│黃○○│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撬開大門喇叭鎖後│ (參警卷㈠第174至 │ │ │ │ │ │侵入行竊,竊得數位│ 175頁 ) │ │ │ │嘉義縣番路│ │頻道電視接收器1台│⒉證人即被害人黃○○│ │ │ │鄉公興村中│ │、進口望遠鏡1具等│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寮14-9號(│ │物,變賣花用。 │ 警卷㈠416至417頁) │ │ │ │渡假小木屋│ │ │ │ │ │ │) │ │ │ │ ├─┼───┼─────┼───┼─────────┼──────────┤ ││午○○│93年12月間│C○○│於上開時地,佯裝打│⒈被告午○○自白 │ │ │ │某日下午 │ │電動玩具,以一字型│ (參警卷㈠第202頁)│ │ │ │ │ │螺絲起子撬開機具後│⒉證人即被害人C○○│ │ │ │屏東縣屏東│ │,竊得機具內IC 板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市○○路 │ │1塊,變賣花用。 │ 警卷㈠第418至419頁│ │ │ │664 號(南│ │ │ ) │ │ │ │台灣檳榔攤│ │ │ │ │ │ │) │ │ │ │ ├─┼───┼─────┼───┼─────────┼──────────┤ ││午○○│93年12月中│庚○○│於上開時地,佯裝打│⒈被告午○○自白 │ │ │ │旬某日下午│ │電動玩具,以一字型│ (參警卷㈠第201頁 │ │ │ │ │ │螺絲起子撬開機具,│ ) │ │ │ │屏東縣屏東│ │竊得機具內IC板1塊│⒉證人即被害人庚○○│ │ │ │市○○路 │ │,變賣花用。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58-4號(合│ │ │ 警卷㈠420至421頁) │ │ │ │展檳榔攤)│ │ │ │ ├─┼───┼─────┼───┼─────────┼──────────┤ ││午○○│93年12月中│W○○│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旬某日凌晨│ │,撬開CN-2403 號自│ (參警卷㈠第133 頁│ │ │ │ │ │小貨車帆布門,侵入│ ) │ │ │ │高雄縣仁武│ │車內竊得男用內衣10│⒉證人即被害人W○○│ │ │ │鄉○○路 │ │0 件左右,為警在林│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216號前 │ │嫌使用之VH -0842號│ 指認在午○○所使用│ │ │ │ │ │自小客車上查獲59件│ 車上扣押之內衣59件│ │ │ │ │ │扣押在案。 │ 為其失物,有贓物認│ │ │ │ │ │ │ 領保管單乙紙附卷可│ │ │ │ │ │ │ 稽(參警卷㈠第422 │ │ │ │ │ │ │ 至424頁) │ ├─┼───┼─────┼───┼─────────┼──────────┤ ││午○○│93年12月中│A○○│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旬某日晚上│ │鉗子,剪斷電線竊得│ (參警卷㈠第193 頁│ │ │ │ │ │監視器攝影鏡頭1 支│ ) │ │ │ │高雄市鼓山│ │,變賣花用。 │⒉證人即被害人A○○│ │ │ │區美術南一│ │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街70號 │ │ │ 警卷㈠第427至428頁│ │ │ │ │ │ │ ) │ ├─┼───┼─────┼───┼─────────┼──────────┤ ││午○○│93年12月下│丑○○│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旬某日凌晨│ │鉗子,剪斷工務所後│ (參警卷㈠第187頁)│ │ │ │ │ │面鋁窗後侵入行竊,│⒉證人即被害人丑○○│ │ │ │高雄市楠梓│ │竊得電腦主機1 台、│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區○○○○街│ │深水馬達1 台、數位│ 警卷㈠第429至430頁│ │ │ │1303號(富│ │相機1 台等物,變賣│ ) │ │ │ │御經典工地│ │花用。 │ │ │ │ │工務所) │ │ │ │ ├─┼───┼─────┼───┼─────────┼──────────┤ ││午○○│93年12月下│B○○│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旬某日凌晨│ │電線剪,剪斷電線竊│ (參警卷㈠第188 頁│ │ │ │ │ │得監視器攝影鏡頭1│ ) │ │ │ │高雄市鼓山│ │支,變賣花用。 │⒉證人即被害人B○○│ │ │ │區○○路42│ │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號 │ │ │ 警卷㈠第431至432頁│ │ │ │ │ │ │ ) │ ├─┼───┼─────┼───┼─────────┼──────────┤ ││午○○│93年12月下│酉○○│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旬某日凌晨│ │電線剪,剪斷電線竊│ (參警卷㈠133 、13│ │ │ │ │ │得監視器攝影鏡頭1│ 4 頁) │ │ │ │高雄縣仁武│ │支,變賣花用。 │⒉證人即被害人酉○○│ │ │ │鄉○○街99│ │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巷5 號 │ │ │ 警卷㈠433至434頁) │ ├─┼───┼─────┼───┼─────────┼──────────┤ ││午○○│93年12月下│巳○○│於上開時地,進入該│⒈被告午○○自白 │ │ │ │旬某日中午│ │檳榔攤後方鐵皮屋內│ (參警卷㈠168至169 │ │ │ │ │ │,佯裝打電玩,竊得│ 頁) │ │ │ │屏東縣長治│ │電玩機具內IC版1塊│⒉證人即被害人巳○○│ │ │ │鄉德協村中│ │,變賣花用。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興路714 號│ │ │ 警卷㈠第435至436頁│ │ │ │(檳榔攤內│ │ │ ) │ │ │ │) │ │ │ │ ├─┼───┼─────┼───┼─────────┼──────────┤ ││午○○│93年12月30│癸○○│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晚上23時│ │鉗子毀壞喇叭鎖後侵│ (參警卷㈠181至182│ │ │ │許 │ │入行竊,竊得電玩機│ 頁) │ │ │ │ │ │具IC版1塊、電視遊│⒉證人即被害人癸○○│ │ │ │台南縣七股│ │樂器1台等物,變賣│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鄉城內村城│ │花用。 │ 警卷㈠第437至438頁│ │ │ │內82 -20號│ │ │ ) │ │ │ │(東發海釣│ │ │ │ │ │ │場) │ │ │ │ ├─┼───┼─────┼───┼─────────┼──────────┤ ││午○○│93年12月31│O○○│於上開時地,開啟該│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上午10時│ │檳榔鐵捲門侵入行竊│ (參警卷㈠第167頁 │ │ │ │許 │ │,竊得電玩機具內IC│ ) │ │ │ │ │ │版1塊、諾基亞3310│⒉證人即被害人O○○│ │ │ │屏東縣三地│ │型(序號0000000000│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門鄉三地村│ │33968) 手機1 支,│ 指認在午○○使用之│ │ │ │中正路二段│ │上開手機為警查獲扣│ VH-0842號車上扣押 │ │ │ │49巷18號(│ │押在案。 │ 之手機為其失物,有│ │ │ │小牧妮檳榔│ │ │ 贓物認領保管乙紙,│ │ │ │攤內) │ │ │ 附卷可稽(參警卷㈠│ │ │ │ │ │ │ 第439至441頁) │ ├─┼───┼─────┼───┼─────────┼──────────┤ ││午○○│93年12月底│J○○│於上開時地,佯裝打│⒈被告午○○自白 │ │ │ │某日上午 │ │動玩具,以一字型螺│ (參警卷㈠第201頁 │ │ │ │ │ │絲起子撬開電玩機具│ ) │ │ │ │屏東縣內埔│ │,竊得機具內IC 板 │⒉證人即被害人J○○│ │ │ │鄉豐田村中│ │1塊,變賣花用。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正路399之2│ │ │ 警卷㈠第443至444頁│ │ │ │號(鴻興舍│ │ │ ) │ │ │ │檳榔攤) │ │ │ │ ├─┼───┼─────┼───┼─────────┼──────────┤ ││午○○│94年01月02│丁○○│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撬開屋後窗戶侵入│ (參警卷㈠173頁) │ │ │ │ │ │行竊,竊得電腦主機│⒉證人即被害人丁○○│ │ │ │嘉義縣番路│ │1 台、螢幕1 台等物│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鄉公興村中│ │,變賣花用。 │ 警卷㈠第445頁) │ │ │ │寮7 號鐵皮│ │ │ │ │ │ │屋內 │ │ │ │ ├─┼───┼─────┼───┼─────────┼──────────┤ ││午○○│94年01月03│申○○│於上開時地,竊得門│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口監視器攝影鏡頭1 │ (參警卷㈠第193頁 │ │ │ │ │ │支,變賣花用。 │ ) │ │ │ │高雄市鹽埕│ │ │⒉證人即被害人申○○│ │ │ │區○○街 │ │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181 號門口│ │ │ 警卷㈠第446至447頁│ │ │ │ │ │ │ ) │ ├─┼───┼─────┼───┼─────────┼──────────┤ ││午○○│94年01月05│己○○│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撬開鎖頭後開啟鐵│ (參警卷㈠第187至 │ │ │ │ │ │櫃行竊,竊得投幣式│ 188頁) │ │ │ │高雄市左營│ │卡拉OK1 組,變賣花│⒉證人即被害人己○○│ │ │ │區○○路上│ │用。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好停車小│ │ │ 警卷㈠第448至449頁│ │ │ │火鍋攤) │ │ │ ) │ ├─┼───┼─────┼───┼─────────┼──────────┤ ││午○○│94年01月07│D○○│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2、3│ │型絲起子,撬開廚房│ (參警卷㈠132 、13│ │ │ │時左右 │ │喇叭鎖侵入行竊,竊│ 3 頁) │ │ │ │ │ │得PUMA牌空氣壓縮機│⒉證人即被害人D○○│ │ │ │屏東縣三地│ │1 台,為警查獲扣押│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門鄉達來村│ │在案。 │ 指認在午○○使用之│ │ │ │達旺路旁 (│ │ │ VH -0842號車上扣押│ │ │ │工寮內) │ │ │ 之空氣壓縮機1台為│ │ │ │ │ │ │ 其失物,有贓物認領│ │ │ │ │ │ │ 保管單乙紙,附卷可│ │ │ │ │ │ │ 稽(參警卷㈠第450 │ │ │ │ │ │ │ 至452頁) │ ├─┼───┼─────┼───┼─────────┼──────────┤ ││午○○│94年01月10│卯○○│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鉗子,剪斷電線後,│ (參警卷㈠第179至 │ │ │ │ │ │竊得監視器攝影鏡頭│ 180頁) │ │ │ │台南市安平│ │1 支,為警扣押在案│⒉證人即被害人卯○○│ │ │ │區○○○街│ │。 │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142 巷6 號│ │ │ 指認在午○○使用之│ │ │ │ │ │ │ VH-0842 號車上扣押│ │ │ │ │ │ │ 之攝影鏡頭1支為其│ │ │ │ │ │ │ 失物,有贓物認領保│ │ │ │ │ │ │ 管單乙紙,附卷可稽│ │ │ │ │ │ │(參警卷㈠455至457頁│ │ │ │ │ │ │) │ ├─┼───┼─────┼───┼─────────┼──────────┤ ││午○○│94年01月10│宇○○│於上開時地,持鉗子│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剪斷電線竊得監視│ (參警卷㈠179至180│ │ │ │ │ │器攝影鏡頭1 支,為│ 頁)。 │ │ │ │台南市安平│ │警扣押在案。 │⒉證人即被害人宇○○│ │ │ │區○○○街│ │ │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142 巷3 號│ │ │ 指認在午○○使用之│ │ │ │ │ │ │ VH- 0842號車上扣押│ │ │ │ │ │ │ 之攝影鏡頭1支為其│ │ │ │ │ │ │ 失物,有贓物認領保│ │ │ │ │ │ │ 管單乙紙,附卷可稽│ │ │ │ │ │ │ (參警卷㈠第458至 │ │ │ │ │ │ │ 460頁)。 │ ├─┼───┼─────┼───┼─────────┼──────────┤ ││午○○│94年01月10│T○○│於上開時地,持鉗子│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剪斷電線竊得監視│ (參警卷㈠179至180 │ │ │ │ │ │器攝影鏡頭1 支,為│ 頁) │ │ │ │台南市安平│ │警扣押在案。 │⒉證人即被害人T○○│ │ │ │區○○○街│ │ │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142 巷2 號│ │ │ 指認在午○○使用之│ │ │ │ │ │ │ -0842號車上扣押之 │ │ │ │ │ │ │ 攝影鏡頭1支為其失│ │ │ │ │ │ │ 物,有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單乙紙,附卷可稽(│ │ │ │ │ │ │ 參警卷㈠第461至463│ │ │ │ │ │ │ 頁) │ ├─┼───┼─────┼───┼─────────┼──────────┤ ││午○○│94年01月10│戌○○│於上開時地,持鉗子│⒈被告午○○自白 │ │ │ │日凌晨 │ │,剪斷電線竊得監視│ (參警卷㈠179至180 │ │ │ │ │ │器攝影鏡頭1 支,為│ 頁) │ │ │ │台南市安平│ │警扣押在案。 │⒉證人即被害人戌○○│ │ │ │區○○○街│ │ │ 證述被竊盜事實,並│ │ │ │142 巷1 號│ │ │ 指認在午○○使用之│ │ │ │ │ │ │ -0842號車上扣押之 │ │ │ │ │ │ │ 攝影鏡頭1支為其失│ │ │ │ │ │ │ 物,有贓物認領保管│ │ │ │ │ │ │ 單乙紙,附卷可稽(│ │ │ │ │ │ │ 參警卷㈠第465至467│ │ │ │ │ │ │ 頁) │ ├─┼───┼─────┼───┼─────────┼──────────┤ ││午○○│94年01月初│壬○○│於上開時地,持工具│⒈被告午○○自白 │ │ │ │某日上午 │ │,撬開玻璃落地窗卡│ (參警卷㈠第168頁)│ │ │ │ │ │榫後侵入行竊,竊得│⒉證人即被害人壬○○│ │ │ │屏東縣三地│ │卡拉OK音響1 組,變│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門鄉達來村│ │賣花用。 │ 警卷㈠468至469頁) │ │ │ │1 號(上方│ │ │ │ │ │ │渡假小木屋│ │ │ │ │ │ │內) │ │ │ │ ├─┼───┼─────┼───┼─────────┼──────────┤ ││午○○│94年01月初│Y○○│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 │ │ │ │某日凌晨 │ │型螺絲起子,撬開ZL│ (參警卷㈠第194頁 │ │ │ │ │ │-3771 及ZM -2612號│ ) │ │ │ │高雄市鹽埕│ │2 部自小貨車油箱蓋│⒉證人即被害人Y○○│ │ │ │區○○○路│ │,分別竊得車上92無│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113 號前 │ │鉛汽油各約20餘公升│ 警卷㈠470至471頁)│ │ │ │ │ │左右使用。 │ │ ├─┼───┼─────┼───┼─────────┼──────────┤ ││午○○│93年9 月間│S○○│於上開時地,持木棍│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鉛線伸入鐵皮屋上方│ 警卷㈠第203 頁) │ │ │ │ │ │空隙,勾起塑膠袋包│⒉證人即被害人S○○│ │ │ │高雄縣鳳山│ │著的香菸30包,自行│ 證述犯罪事實(參警│ │ │ │市○○路與│ │使用。 │ 卷㈠第351頁) │ │ │ │中崙路口小│ │ │ │ │ │ │白兔檳榔攤│ │ │ │ ├─┼───┼─────┼───┼─────────┼──────────┤ ││午○○│93年9 月某│宙○○│於上開時地,持一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日凌晨 │ │型螺絲起子撬開檳榔│ 警卷㈣第1 頁反面、│ │ │ │ │ │攤後方鐵捲門,竊得│ 偵卷第154頁反面) │ │ │ │高雄縣仁武│ │保力達3 箱,自行喝│⒉證人即被害人宙○○│ │ │ │鄉○○○路│ │完。 │ 證述被竊盜事實(參│ │ │ │大高雄檳榔│ │ │ 警卷㈣弟5 至6 頁)│ │ │ │攤 │ │ │ │ ├─┼───┼─────┼───┼─────────┼──────────┤ ││午○○│93年9 月間│X○○│於上開時地,持T字│⒈被告午○○自白(參│ │ │謝鴻文│某日凌晨 │ │型六角扳手撬開鐵捲│ 警卷㈣第2 頁、偵卷│ │ │ │ │ │門侵入行竊,分別竊│ 第155頁) │ │ │ │高雄縣仁武│ │得香菸及現金5 百元│⒉證人即被害人X○○│ │ │ │鄉○○路 │ │,朋分花用。 │ 證述犯罪事實(參警│ │ │ │343號自助 │ │ │ 卷㈣第7 至8 頁) │ │ │ │餐店 │ │ │ │ ├─┼───┼─────┼───┼─────────┼──────────┤ ││午○○│93年10月間│Q○○│於上開時地,持鉗子│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剪斷電源線,拔走監│ 警卷㈣第2 頁反面、│ │ │ │ │ │視鏡頭,變賣花用。│ 偵卷第155頁反面) │ │ │ │高雄市鼓山│ │ │⒉證人即被害人Q○○│ │ │ │區○○○路│ │ │ 證述犯罪事實(參警│ │ │ │1593號 │ │ │ 卷㈣第9 至10頁) │ ├─┼───┼─────┼───┼─────────┼──────────┤ ││午○○│93年10月間│甲○○│於上開時地,持鉗子│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剪斷電源線,拔走監│ 警卷㈣第2 至3 頁、│ │ │ │ │ │視鏡頭,變賣花用。│ 偵卷第155頁反面) │ │ │ │高雄市鼓山│ │ │⒉證人即被害人甲○○│ │ │ │區○○○路│ │ │ 證述犯罪事實(參警│ │ │ │1599號 │ │ │ 卷㈣第11至12頁) │ ├─┼───┼─────┼───┼─────────┼──────────┤ ││午○○│93年11月間│玄○○│於上開時地,開啟開│⒈被告午○○自白(參│ │ │謝鴻文│某日凌晨 │ │處氣窗侵入行竊,分│ 警卷㈣第2 頁、偵卷│ │ │ │ │ │別竊得音響1 組、傳│ 第155頁反面) │ │ │ │高雄縣仁武│ │真機1 台,變賣花用│⒉證人即被害人玄○○│ │ │ │鄉五和村八│ │。 │ 證述犯罪事實(參警│ │ │ │德一路450 │ │ │ 卷㈣第13至14頁) │ │ │ │號 │ │ │ │ ├─┼───┼─────┼───┼─────────┼──────────┤ ││午○○│94年1 月初│F○○│於上開時地,轉開車│⒈被告午○○自白(參│ │ │ │某日凌晨 │ │號8S-1959 號自小貨│ 警卷㈣第3 頁、偵卷│ │ │ │ │ │車油箱蓋插入塑膠管│ 第156頁) │ │ │ │高雄市鼓山│ │,竊得95無鉛汽油13│⒉證人即被害人F○○│ │ │ │區○○○路│ │公升,自行使用。 │ 證述犯罪事實(參警│ │ │ │11-10 號(│ │ │ 卷㈣第15至16頁) │ │ │ │8S-1959號 │ │ │ │ │ │ │車內) │ │ │ │ └─┴───┴─────┴───┴─────────┴──────────┘ 附表二 ┌─┬────┬──┬─────────────────┐ │編│ 種 類 │數量│組成、材質與各部分長度(即勘驗結果)│ │號│ │ │ │ ├─┼────┼──┼─────────────────┤ │1 │梅花扳手│貳支│均呈7字型,其中1 支長度約為36公分│ │ │ │ │,前端為鐵製,後端為塑製柄身;另1 │ │ │ │ │支長度10公分,前後端均為鐵製。二者│ │ │ │ │均質地堅硬。 │ ├─┼────┼──┼─────────────────┤ │2 │六角扳手│捌支│均為鐵製,呈L 字型,全長分別為7 、│ │ │ │ │6.5 、6.3 、5.8 、5 、4.8 、4.3、4│ │ │ │ │.1公分,均質地堅硬。 │ ├─┼────┼──┼─────────────────┤ │3 │一字型扳│貳支│1 支均為鐵製,長約8 公分,1 支前端│ │ │手 │ │為鐵製,後端為塑製柄身,全長約13公│ │ │ │ │分,均質地堅硬。 │ ├─┼────┼──┼─────────────────┤ │4 │鐵剪 │壹支│鐵製,長約33公分,前端為剪刀外形成│ │ │ │ │尖銳狀,柄部之金屬以塑膠材質包覆,│ │ │ │ │質地堅硬。 │ ├─┼────┼──┼─────────────────┤ │5 │電線剪 │壹支│鐵製,長約22公分,柄部之金屬以塑膠│ │ │ │ │材質包覆,質地堅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