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洪千琪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原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謝雨真」應更正「法官方錦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上解釋意旨,則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後段「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1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中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部分係載「審判長法官蔡廣昇、法官方錦源、法官紀凱峰」,然正本誤繕為「審判長法官蔡廣昇、法官謝雨真、法官紀凱峰」,判決正本與原本即有不符,依前開說明,自應就前揭本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謝雨真」更正為「法官方錦源」,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