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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6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廣昇方錦源施介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4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原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謝雨真」應更正「法官方錦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上解釋意旨,則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後段「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1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中法官欄內關於法官部分係載「審判長法官蔡廣昇、法官方錦源、法官紀凱峰」,然正本誤繕為「審判長法官蔡廣昇、法官謝雨真、法官紀凱峰」,判決正本與原本即有不符,依前開說明,自應就前揭本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謝雨真」更正為「法官方錦源」,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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