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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3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合計淨重叁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捌公克」部分,應更正為「合計淨重叁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壹』點伍捌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扣案海洛因空包裝重分別為0.17公克及1.41公克,業經原判決於原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述明,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繕「空包裝重零點伍捌公克」部分,顯然係將「壹點伍捌公克」誤繕為「零點伍捌公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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