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 告 甲○○ 被 告 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乙○○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