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7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日期「民國60年3月15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57年12月18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60年3 月15日生」之記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出生日期之記載更正為「民國57年12月18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