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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7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6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出生日期「民國60年3月15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57年12月18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60年3 月15日生」之記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出生日期之記載更正為「民國57年12月18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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