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8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3148、3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45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1 年2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嗣經假釋出監餘付保護管束,其後又因再犯罪,經撤銷假釋,於90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殘刑2 年11月4 日,於93 年11 月30日執行完畢。另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聲字第1840號、90年度毒聲字第4058號裁定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228號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91年6月15 日 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61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未戒除毒癮,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2 月13日14時5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某不詳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生煙吸聞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甲○○於95年2 月13日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路與仁義街口遭警盤查,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另經聲請人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前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承有於有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上揭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不諱,又被告於同年2 月13日12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採尿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體監管紀錄表各1 紙可佐,足證被告於採尿時即95年2 月13日14時50分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又被告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聲字第1840號、90年度毒聲字第4058號裁定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7228號裁定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91年6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連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既然係在91年6 月15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前於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45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1 年2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10 月 確定,嗣經假釋出監餘付保護管束,其後又因再犯罪,經撤銷假釋,於90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殘刑2 年11月4 日,於93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並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44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