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